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配合做好中央扩大内需检查组在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景府办字[2010]49号
颁布日期:2010-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配合做好中央扩大内需检查组在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统一部署,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检查组(中央第十一检查组)将于近日抵我市开展以上两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为配合中央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现将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配合做好中央扩大内需检查组在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0]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抓紧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我市争取到位的一至三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必须在中央检查组抵景前达到三个100%的要求,尤其是还未开工的项目必须尽快开工。一至四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必须达到或超过投资计划进度,同时加快地方配套资金到位进度。

二、全力做好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对照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立即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立项、在建和竣工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要求填好情况表。

三、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在前阶段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改和处理工作,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按程序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四、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2008年以来非扩需项目实施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写分别报市监察局(执法室)和市发改委(投资科)。

附表:2008年以来非扩大内需项目实施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表:

2008年以来非扩大内需项目实施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审批文号

总投资

实施情况

备注

建议书或可研

规划

国土

环评

前期

在建

竣工

关于认真配合做好中央扩大内需检查组在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检查组(中央第十一检查组)将于近日抵我省开展以上两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为配合中央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央新一轮扩大内需检查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深刻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战略决策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209号)及2009年12月1日全省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实施管理调度会精神,按照2010年3月30日全国和我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暨指令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监督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要求,全力做好中央检查组各项迎检工作。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全力配合中央检查组赴本地区、本部门的检查工作。

二、全力配合中央检查组的检查工作

中央检查组此次检查继续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检查方法。一是听取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汇报。二是查阅有关建设项目文件资料,其中包括项目审批、财务、招投标文件资料、合同、监理资料等。三是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查看项目施工及进展情况。四是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直接与当地干部、群众进行访谈,了解有关情况。

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出百汇报情况、亲自出百陪同检查、亲自出面解决问题。对于检查组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研究、抓好落实,以实际行动配合检查组工作、支持检查组工作。中央检查组现场检查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负责工程、招投标、财务等相关人员均要到场陪同检查。

三、积极做好备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认真摸清有关情况。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了解调查,全面摸清有关情况。其中:

1、各级扩需办要调度掌握准备好中央下达扩大内需项目计划总体情况,包括一至四批下达的项目总数、总投资、其中中央投资和地方各渠道配套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已经开工的项目数、未开工项目数、已完工项目数、未完工项目数),并分地区提供项目明细表。

2、各级财政部门要调度掌握准备好中央财政累计下达本地区中央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明细情况,包括一至四批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总额,分批明细及具体项目(按照财政部下达指标文件列明的预算科目统计)的金额,省级财政将中央投资下达给各地市的明细情况(直接下达给县级的按照县统计);省级及以下财政和其他渠道配套资金落实的明细情况;地方发行债务总额,份额使用明细情况(按项目提供明细)。

3、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办要调度掌握准备好:(1)非扩大内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立项、在建和竣工的项目总体情况和分地区明细;(2)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基本情况,包括突出问题排查情况、查办案件情况、招投标活动监管情况、土地出让合同情况情况、违规调整容积率问题清理情况、查办案件情况和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建议;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件的办理情况。

4、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准备好备检材料,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前期申报审批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详见附件)

(二)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提供相关资料,要确保中央检查组所需资料及时提供、数据真实准确。其中:各级扩需办负责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各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办负责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的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三)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的中央投资项目开工、配套资金落实惰况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百自查,努力做到全百细致,不留死角。特别要高度重视四批中央投资项目未开工的项目,前三批中央投资项目务必达到100%开工要求,第四批中央投资项目力争尽早开工建设(对不能尽快开工的,要做好相关解释,并排出推进项目进度时间表)。对于前三批中央和省扩大内需检查组发现问题和扩大内需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紧协调,迅速整改。特别是中央检查组指出问题项目务必要100%整改到位。

附件:中央检查组所需材料清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地方政府及项目单位需提供的检查材料

一、各级政府需提供的综合书面材料

(一)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实施以来的总体实施情况:

1、中央下达扩大内需项目计划总体情况,包括一至四批下达的项目总数、总投资、其中中央投资和地方各渠道配套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已经开工的项目数、未开工项目数、已完工项目数、未完工项目数),并分地区提供项目明细表。

2、中央财政累计下达本地区中央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明细情况,包括一至四批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总额,分批明细及具体项目(按照财政部下达指标文件列明的预算科目统计)的金额,省级财政将中央投资下达给各地市的明细情况(直接下达给县级的按照县统计);省级及以下财政和其他渠道配套资金落实的明细情况。

3、地方发行债务总额,分配使用明细情况(按项目提供明细)。

(二)非扩大内需项目实施情况

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立项、在建和竣工的项目总体情况和分地区明细。

(三)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基本情况

1、突出问题排查情况:包括项目总数、发现问题总数、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已经整改的项目数、尚未整改的项目数、未整改的原因。

2、查办案件情况:工程治理开展以来查案总数及典型案件。

3、招投标活动监管情况:包括工程招投标中心建设情况、建立和落实违法纪录公告制度情况、以及查处的典型案件。

4、土地出让合同请理情况。

5、违规调整容积率问题清理情况。

6、查办案件情况和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建议。

(四)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件的办理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附表)

(二)前期申报审批情况

1、项目建议书及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

3、选址意见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矿业权审批文件和出让协议;

8、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9、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意见。

(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1、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2、有关部门开工令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设计变更通知书、经济洽商签证;

4、工程施工季度计划;

5、工程施工日志

(四)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发展改革委或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文件;

2、财政部门下达建设资金预算的文件、资金到位情况有关凭证和材料;

3、财务管理有关文件、工程财务收支账目和自查情况资料;

4、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及其批文;

5、工程量清单、监理现场签证单、工程款支付凭证、开户银行对帐单;

6、竣工结算报告及有关部门审核报告;

7、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有关部门评审报告。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1、项目管理规划;

2、项目单位内部管理文件;

3、招投标审批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监理日志;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其他专项审查意见;

6、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1、竣工图;

2、工程竣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有关部门现场验收记录;

3、各单项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证书、环保部门验收证书;

4、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有关实验检验报告。

三、需要省政府和相关地市配合检查的要求

1、检查组听取省政府的专项汇报。

2、所抽查地市提交书面专项汇报材料。

3、所抽查项目要求提供全部项目资料和档案材料。

4、所抽查项目提前做好现场检查和其它相关核实准备工作。

四、抽查地市的范围

抽查待选市(选择三市):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上饶市。宜春市、吉安市。

注:抽查的项目待检查组到达后协商确定。后附项目基本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表,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填写。

省直有关部门

(一)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省纪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民航江酉监管局。

(二)其它部门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南昌铁路局、省统计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人口和计生委、省电力公司、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机场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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