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4〕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1〕45号)、《江西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赣自保字〔20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掌握我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基本状况,规范我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认识

自然保护区是自然资源最丰富,自然景观最优美,生态地位最重要的区域,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我市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建立自然保护区42处,面积213936.6公顷,占国土面积11.37%,其中国家级3处,省级5处,县级34处,县县均有自然保护区分布,基本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分布比较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在保护野生动植物、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国土安全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是在抢救性保护区的态势下仓促设立,存在着审批程序不尽完善,法律地位未完全确定,管理尚不规范,范围不明确,功能未区划,边界不清楚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红线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的重要地位,重视和支持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

二、科学编制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是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根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已建立的县级自然保护区必须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充分开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紧密结合各相关部门专业规划,编制好总体规划,依法划定功能分区和标桩立界,明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落实保护措施。规划中尽可能避免将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存在权属纠纷的或仍在开发且现实状况难以管理的区域划入保护区。设立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已存在交叉重叠的应对交叉重叠区域要从严管理。

三、完善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划建自然保护区均由自然保护区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批准。为确定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地位,请各地严格按照《江西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赣自保字〔2014〕1号)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调查核定,完善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资料,于12月20日以前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省政府申请批准发布,经省政府发布后县级自然保护区,作为省对市、市对县质量兴市考核中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重要依据。

四、切实加强规范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尽快推进我市规范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赵伟任组长,市林业局局长冯孔茂任副组长,市发改、林业、环保、财政、农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好规划编制的问题,各地财政按每处县级自然保护区5-8万元落实总体规划编制经费,各地林业部门要集中时间,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自然本底状况调查,落实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如期完成规划任务。

五、其他事项

请各地于12月20日前上报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准文件,县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功能分区、边界范围、拐点坐标描述、功能区划图,县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文本)到请报市林业局,联系人:王贤芳,联系电话:13870274876,电子邮箱:jj_[email protected]

附件:江西省市、县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表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

江西省市、县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表

自然保护区名称

所在地

类型及主要保护对象

批建文号

管理机构

和级别

批建面积

(公顷)

四址坐标

联系人

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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