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组建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九府厅发〔2009〕49号
颁布日期:2009-06-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组建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组建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己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九江市组建县(市、区)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目前分散开展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集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全市所有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全部进入全省统一产权交易市场,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于去年成立,要求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今年6月底前启动工作,10月底前投入运行。

一、组建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基本思路,从构建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的角度,组建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实现体制创新、交易规范、范围拓展、服务提升。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二、组建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本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关于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实施意见》(九办字[2007]24号)等文件精神组建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应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管委会主任由县(市、区)长担任,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监察局、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经贸委、水利局、交通局、公路局、卫生局、审计局、规划局、房产局、执法局、编办、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指导、协调的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指导有关部门或行业起草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及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指导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筹建、组织、指导、管理、协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制度和工作标准;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统一规范的平台,对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服务。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于本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内设综合、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5个职能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原则上按照“编随事走”的原则,从剥离现有分散在各部门交易市场(中心)的编制中通过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

各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本行业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交易服务的行政监督职能。

行政监察部门督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并对各行政监督部门的履职情况和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察。

四、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交易服务机构,是集中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服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接受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签发交易成交备案,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接受公共资源交易报名;收集、存贮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政策法规和企业信息等各类信息;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维护和管理专家评委库;承担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能。

五、规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范围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1、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招标(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供水、供热、供电、装饰装修、人防、管线铺设等),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重要材料和机电等设备项目的招标。

2、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矿产资源勘察、开采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公告可以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公告。

4、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产权,其它企业国有产权,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权或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和经营权交易(租赁)等,以及其它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产权交易必须通过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入全省统一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5、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6、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各类房屋拆迁工程的拆迁项目和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其它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以及其它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水利资源等)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的招标拍卖等交易。

7、其它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六、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机制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涉及各部门职能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努力形成政府负总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抓协调、各部门齐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新旧体制的转换和衔接,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顺利推进。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办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规范、便捷、透明、高效”的目标,加强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业务精通、设施优良、服务高效的平台。

发改委、财政、国资、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路、水利、房产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继续依法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督促有关项目进场交易,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资、国土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在办理国有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受理招标情况备案时,凡涉及产权转让、土地出让和建设工程交易的,必须要求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或招标人提供江西省产权交割单或土地交易凭证或建设工程项目成交确认书,方可办理或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江西省产权交割单或土地交易凭证。监察机关在接受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告知时,必须要求招标人或出让人出具相关产权凭证方可受理。

行政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加大力度,对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证。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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