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萍府办字〔2010〕140号
颁布日期:2010-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0〕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萍乡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土地供后管理,盘活存量土地,提升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全面清理、查处城区用地单位和个人的闲置土地行为,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清理原则

坚持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全面公开清理政策、范围和内容,公正公平进行处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自查与核查相结合原则。主动自查,重点核查,区别对待,公正处理。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

我市主城区(老城区、新城区、开发区、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内于2010年3月31日前处于闲置状态的国有建设用地,重点清理工业项目多圈少用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方式取得的闲而未用的土地。

(二)清理内容

1.闲置土地情形认定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约定的开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未规定开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

(2)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其合同生效或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4)已开工建设,但已建设面积占应开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

(5)已竣工投产项目达不到规定的投资强度,或者停产一年以上,且无项目投产运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处置办法

(1)无偿收回。①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未使用的。

(2)收取闲置费。①对土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或对动工建设后连续停工一年以上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土地闲置费;②其他情况造成土地闲置,认定需收取闲置费的。

因行政主管部门原因和特殊情况造成土地闲置的,可协商处理:①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②核减用地面积,退还相应比例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前期开发投入;③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④政府将土地收回,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前期开发投入予以补偿。

3.处置程序

(1)告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对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告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事实、认定闲置的依据、拟采取的处置措施。

(2)认定。根据用地调查结果,结合土地使用者陈述、申辩情况,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予以认定。

(3)拟定处置方案。对认定的闲置土地,由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方案。

(4)方案审批。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公告。对认定闲置作出处置的土地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和国土资源系统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

(6)处置。视情况分别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限期开发建设通知书》等文件,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到位。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市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8月5日—8月15日)。成立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搞好宣传发动,全面安排部署土地清理整顿工作。

(二)自查核实阶段(2010年8月16日—9月15日)。相关县(区)、部门、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搞好自查,如实填报自查情况表,并于9月5日之前报市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由市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若干核查组,对单位和个人自查情况逐宗逐项进行核实。

(三)处理整改阶段(2010年9月16日—10月15日)。在自查、核查的基础上,对闲置土地逐宗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0月16日—10月31日)。市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总结清理整顿工作,召开全市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大会,表彰先进。针对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市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顾问,市长任组长,并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从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相关县(区)、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和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和行业,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密切沟通协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开展督促检查,掌握了解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督导检查,对在清理工作中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举报电话0799-6666616。

附件:1.萍乡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整顿自查登记表

2.萍乡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整顿自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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