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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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4〕175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89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对象
各地区困难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经盟人社、财政、经信、税务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认定联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经盟行署同意后,列入困难企业范围:
(一)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失)业登记;
(三)受经济下行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
(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经济性裁员的;
(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规定,实施兼并重组,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也适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稳岗补贴政策。
二、援助政策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失业保险基金三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政策执行期内,适当降低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具体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0%缴纳失业保险费;困难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我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限为6个月。
(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36个月额度)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下同)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1.社保补贴。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即: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12%;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补贴4%、2%),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2.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我盟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3.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培训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企业提出申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通过培训合格且继续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7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6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每个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同一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政策。
三、困难企业认定及稳岗补贴审核拨付程序
(一)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各旗区所属企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困难(兼并重组)企业审批表》,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经旗(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合审查小组初审认定并经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盟困难企业认定联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就业服务局),盟属(含驻地)企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困难(兼并重组)企业审批表》,直接向盟困难企业认定联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就业服务局)申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并由盟行署同意后,列入困难企业范围,同时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二)稳定岗位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1.困难企业向所属旗(区)就业服务局、盟属(含驻地)困难企业向盟就业服务局提出相关申请,并附稳定职工队伍计划和稳定就业岗位相关补贴申请表、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上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经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报盟就业服务局复审;
2.盟就业服务局提出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报盟人社局和财政局审批;
3.盟人社局和财政局5个工作日内将拨付意见报盟行署批准并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4.盟财政局5个工作日内将稳岗补贴资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困难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5.稳定岗位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所需资金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记"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成立盟困难企业认定联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赵红岩副盟长
副组长:王辉盟行署副秘书长
张虎文盟人社局局长
成员:鲍永利盟人社局副局长
张国清盟财政局总会计师
刘玉山盟经信委副主任
刘长征盟地税局党组成员、社保分局局长
刘明豪盟工会副主席
刘晓莉盟就业服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就业服务局,主任由刘晓莉兼任,副主任由黄卫东、谢巴图、柴绍信兼任。
盟人社局要牵头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企业和额度确定以及补贴拨付等工作,并做好全盟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指导工作。
盟财政局要配合盟人社局做好困难企业认定、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企业和额度确定以及补贴拨付等工作。
盟经信委要牵头做好困难企业调查、申报,配合盟人社局做好认定及困难企业恢复生产稳定职工队伍等工作。
盟地税局要配合盟人社局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基数征收工作。
盟工会要切实指导企业工会组织重点围绕工资支付、稳岗增效、组织培训等措施开展集体协商,争取做到不裁员、少裁员,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稳定就业岗位。
各旗区应对本地区困难企业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审核、审批和总体平衡等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对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政策的困难企业,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岗位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骗取等行为的,取消其下一年度享受上述各项政策资格,并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盟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使用。各旗区要将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于每月5日前报送盟人社局、财政局。
本《实施方案》执行截止时间为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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