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文号:阿署办发〔2009〕64号
颁布日期:2009-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9〕64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阿署发〔2009〕23号)的具体要求,切实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全面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盟行署决定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本次清理范围。本通知所指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

(一)盟行署和盟直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二)各旗政府及政府部门、经济开发区、示范区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三)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严格按照《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执行,具体把握;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2、已被新的上位法或者自治区政府规章代替的;

3、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主要规定超越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4、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的;

5、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的。

(三)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依法下放给下级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

3、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

三、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行署、行署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行署法制办负责清理;盟直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多个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单位牵头负责清理;三旗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以盟行署名义印发、转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清理。

四、工作步骤

(一)清理方法

具体按以下方法进行:

第一步:制定机关将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文本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第二步: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对属于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逐件提出废止、修改、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公布的建议;第三步:制定机关对清理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第四步:各制定机关发布公告,公布需要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五步:盟直各单位、三旗、开发区、示范区规范性文件所有废止失效、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目录,在本级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时间要求

这次全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在11月1日前全面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是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三旗、开发区、示范区、盟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盟行署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落实人员,保质保量的完成清理任务。盟直各部门、三旗、开发区、示范区要在9月30日前将负责清理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盟行署法制科。电话:8331053联系人:吴桂梅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法规和政策性强。三旗、开发区、示范区、盟直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清理工作。清理中要严格把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凡发现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要坚决予以废止或修改。

(三)盟直各部门、三旗、开发区、示范区要全面、彻底地完成清理工作;因清理不力,造成漏报、故意瞒报,仍使用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2009年9月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不得继续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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