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2010年、2012年、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41号)要求,2012年我市完成了全市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通过自治区、通辽市两级检查验收。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全面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法定主体作用,认真履行职责。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各旗县市区政府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依法确认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源泉,对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旗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配合,全面推进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今年要基本完成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的地籍调查任务,2014年上半年全部完成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在总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完善组织机构,细化工作目标,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好工作任务。

各类土地登记要建立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各类数据库,完成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加强土地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共享和社会服务,实现土地登记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政府已经明确,对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地区,暂停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三、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涉及农村牧区最基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今年要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的地籍调查,任务非常艰巨。各地要注重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动员嘎查村民委员会主动参与;要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队伍和技术队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各地财政预算,可从土地收益中列支,不得向农牧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任何费用;要编制好工作经费预算,保证工作经费足额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开展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建国以来对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总登记,涉及历史的沿革和相关政策法规。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和工作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贯彻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要加强监督指导和常规检查,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和考核办法,对工作质量和完成结果进行考核,确保全市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全面顺利完成,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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