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实施意见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 文号:乌政发〔2013〕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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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实施意见
察右前旗、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兴和县、商都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两年来,在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增加牧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入推进并进一步完善这一惠牧政策,对于我市全面实施禁牧舍饲和严格执行草畜平衡、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牧民收入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针对全市禁牧和草畜平衡补奖政策实施后补奖标准偏低、部分牧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减少的实际,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结合我市牧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为目标,通过进一步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为全面禁牧舍饲、严格执行草畜平衡提供政策性保障,通过调整畜群畜种结构,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积极发展现代畜牧业,不断提高牧民生活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原则。以恢复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为切入点,改善牧区传统生活方式和生产格局,积极培育家庭牧场和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集约化、标准化高效畜牧业,拓展牧民增收渠道。
(二)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的旗县情况各不相同,各有关旗县可根据补奖政策实施的具体情况确定调标或保底。享受补奖草场面积小的察右前旗、商都县和兴和县,可根据牧民现有收入状况和牧民享受政策的覆盖面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出台该政策。
(三)坚持补奖机制政策范围不变的原则。本实施意见是对《乌兰察布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乌政办发〔2011〕164号)文件的补充和完善,要坚持补奖范围不变、补奖面积不变、补奖对象不变,对已享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牧民适当提高补奖标准。
(四)坚持整合资金、集中使用的原则。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旗县通过整合可用于增加牧民收入的相关项目资金予以解决。
三、补奖标准的调整
禁牧区由原来的5.1元/亩提高到6元/亩,草畜平衡区由原来的1.275元/亩提高到1.5元/亩;禁牧区旗县享受补助人均不足3000元的,也可根据旗县实际按每人3000元进行保底。
四、资金筹措
各有关旗县根据本旗县资金需求,整合相关项目资金集中使用,市直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时要予以倾斜。
五、补助方式和时间
(一)落实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关系到广大牧民的切身利益,为稳步推进政策落实,要坚持“四到户”,即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提标和保底资金采取现金直补“一卡通”形式发放到户。
(二)本实施意见由草原生态补奖涉及到的旗县具体负责落实,旗县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三)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起实施,与国家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同步进行,时间暂定为三年。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禁牧和草畜平衡政策对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把禁牧舍饲和草畜平衡作为一项长期的根本性措施,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并通过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动禁牧措施的落实。各有关旗县、苏木乡镇和嘎查村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完善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要细化工作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把工作做细做实,及时了解补奖政策对牧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及时协调解决补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考虑稳定因素,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二)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措施。各地要按照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和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舍饲工作的实施意见》(乌党发〔2012〕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禁牧措施,在禁牧区严格禁牧,引导扶持舍饲圈养,确保禁得住,不反弹,在草畜平衡区严格以草定畜。要大力调整种植和养殖业结构,改变牧区传统生产方式和格局,合理调整畜群结构和畜种结构,种植优质高产饲草料,全面推行舍饲圈养。要积极培育现代家庭牧场和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大力发展集约化、标准化高效畜牧业,拓展牧民增收渠道,实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收。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兑现补奖资金前,各嘎查村要公示补助对象、内容和金额。各地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发放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严格查处,确保不出现滞留、套取、冒领和贪占问题,确保补助资金能够落实到户,确保牧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201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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