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固政办发〔2015〕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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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5〕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固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
固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公共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使社会卫生水平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八条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门前卫生和卫生包干区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六)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第九条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改善饮用水、改建卫生厕所;
(二)改善环境卫生,加强垃圾、粪便管理;
(三)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
(四)对农民进行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卫生意识,培养农民卫生习惯;
(五)提高整体卫生医疗水平。
第十条城镇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净化、绿化、美化街道、居民住宅区;
(二)加强公共厕所、垃圾桶、垃圾处理站厂等基础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
(三)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臭虫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
(四)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居民卫生、健康、文明的生活、行为习惯;
(五)提高城镇的现代化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除病防害、健康教育、改水改厕、卫生基本建设等爱国卫生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区)、卫生城镇、卫生村活动,应当把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和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废弃物、粪便或者焚烧垃圾、废弃物。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污损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及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活动。宣传、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
第十五条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大中型商场、图书馆、会议厅(室)、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和活动室,以及未成年人活动的其他场所吸烟。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吸烟区,在禁烟区应当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第三章监督
第十六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新闻媒体应当履行社会舆论监督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遵守爱国卫生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当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指定区域的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持有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监督检查证件。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爱国卫生监督员及新闻媒体的监督或者检查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八条爱国卫生实行检查评比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集中评比,各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的评比活动。
第十九条爱国卫生未达标准的单位,由市、县(区)爱卫会建议宣传部门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条单位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造成卫生脏、乱、差的,由市、县(区)爱卫会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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