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政办〔2014〕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东市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海东市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健康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策引导,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健康服务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扩大供给总量,创新服务模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这个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健康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丰富服务产品,繁荣消费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注重统筹发展。加强基本健康服务保障,推进非基本健康服务加快发展。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城乡制度一体化建设,推进区域间制度有效衔接。打破行业和区域分割,促进医疗、保险、养老、旅游等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动各类资源共建共享。

(三)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作用,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健康服务。

(四)推动改革创新。强化科技支撑,加快信息化网络建设,提升健康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符合市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制机制。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健康服务业政策趋于完善,健康服务业结构基本合理,竞争力明显提高,使健康服务业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基本满足广大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医疗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康复、护理等服务业快速增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

-—健康管理与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覆盖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医疗保健、健康养老、健康体检、体育健身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得到较大发展,健康管理与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健康评估和健康风险预测能力以及预防和控制疾病危险因素能力明显提高。

-—健康保险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加丰富并日臻完善,参保面不断扩大,基本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康保险服务体系。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引导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监管体系更加积极有效,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提供健康服务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全社会健康意识和素养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健康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

四、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医疗服务。

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突出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有序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推进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以县级综合医院为龙头,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加深联合体内涵建设,充分体现医疗联合体之间的人才、设备、技术、资源共享;推动县级中医医院与各乡镇卫生院之间的中医特色医疗联合体,突出中医特色专科、专科区域协作等合作,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影像、病理等辅助检查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实施医学检查结果互认制度。鼓励二级医院通过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结合东部城市群建设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制订和完善区域医疗卫生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保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空间,明确鼓励和引导举办医疗机构的区域、类别、专业和规模等。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高端和特色医疗服务为补充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规模、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建立公开、透明、高效和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实现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公平。力争到2015年,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25%左右。

加快发展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进一步完善临床护理岗位责任管理质量评价体系和管理机制,制定以临床护理服务数量、质量、患者满意度及医德医风等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标准,强化临床护理岗位职责管理,提高护理质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护理人力资源配备,落实医疗机构护理人员配备标准,着力解决床护比例和医护比例失衡问题。深化绩效考核管理,实现能岗匹配、岗酬对应,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稳定护理人员队伍。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逐步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加强合作,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民营资本举办医养一体化的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构建社区养老服务平台,鼓励发展一批社区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社会资本举办的规模化、连锁化的服务机构,在社区承接家政、餐饮、养老等服务。鼓励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健康服务、教育培训等服务,办好老年大学,发展老年文化教育。逐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服务等形式,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城乡居民家庭,提高社区(乡村)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

(三)积极发展健康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和支持创新政府社会管理模式,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养老服务保险。加快推进医疗责任险,发展手术责任保险、执业医师责任保险、医疗意外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四)全面发展中藏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实施基层中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中藏医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发挥中藏医药在预防、治疗和养生保健服务中的特色优势,拓宽服务领域,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依托现有中藏医药资源,建好1个市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各县(区)建设有基层中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加强县级中藏医医院基本条件、中藏医重点(特色)专科和信息化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市所有中藏医医院均达到二级医院水平;加强基层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藏医药服务能力。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藏医医疗机构,鼓励企业开发中藏医保健产品,开展药浴、药膳、康复理疗等传统养生保健服务。积极开展中藏药科普、养生保健知识宣传,推进中藏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鼓励有资质的中藏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鼓励名老中藏医在基层开设中藏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藏医坐堂医诊所。

(五)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

发展体检咨询健康服务。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健康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引进和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的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心理咨询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开展体检机构连锁经营,培育服务品牌。开发多层次、个性化的服务项目,加快转变服务模式,开展疾病预防、健康保健、体检后跟踪干预、心理健康辅导和心理干预等服务,促进以治疗为主转向预防为主。

积极倡导优生优育。发挥卫生计生服务网络资源优势,广泛宣传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倡导“健康饮食、健康行为、健康环境、健康父母、健康婴儿”观念,增强出生缺陷预防意识。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育龄妇女补服叶酸,孕期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指导实施避孕措施,产后保健和新生儿保健,儿童营养干预等服务。

发展全民体育健身。进一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健身意识,引导体育健身消费。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到2020年,各县(区)均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场馆),7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大力开展适合青少年成长的体育健康服务,鼓励发展适合其成长特点的体育健身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康服务。推动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逐步向社会开放,为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发展健康文化旅游。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康文化产业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升健康文化水平。依托“风情海东”特色旅游、民族文化、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生态、休闲等旅游资源,形成一批功能齐全、地域特色明显的生态观光、康体养生和休闲度假等文化旅游产品,促进健康服务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六)培育相关支撑产业。

支持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结合我市医疗、医药、中藏医药等重点产业发展实际和特色优势,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研究制度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新型生物医药材料研发和产业化,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支持发展第三方的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依托撤地设市和东部城市群建设,做好海东东部医疗健康示范区的规划和建设。

(七)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

加大人员培养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在健康服务业领域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并加快培养养老护理员、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将发展健康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健康服务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加快推进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探索建立区域内医疗卫生人才有序流动机制,以及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养老机构服务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与医疗机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大力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

(八)夯实健康服务业发展基础。

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加强医院、医疗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网络设施,尽快实现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的共享。积极发展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开展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远程医疗服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医药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诚信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快建立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五、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政策,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社会资本有积极性参与的服务,都要优先交给社会力量举办;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含境外)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对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加快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严控审批时限并下放审批权限,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二)优化金融引导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

(三)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切实为企业减负。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将健康服务业纳入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符合资金投向、无银行贷款的健康服务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安排的健康服务业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对符合资金投向、使用固定资产贷款的健康服务项目,在银行基准利率内,给予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对上市从事健康服务业的省内企业,按融资额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符合发债要求、经国家认可的企业,对发债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从事创新型新业态健康服务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对其造成贷款或担保代偿损失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偿。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完善用地保障政策,扩大用地供给。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必须在公共服务设施中设有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配建比例由城建规划部门在规划或其设计方案中约定。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举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用地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五)完善就业促进政策,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将发展健康服务业与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对健康服务机构招用我市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健康服务机构不超过2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实际工作满1年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给予健康服务机构一次性1000元/人的奖励;对在健康服务业灵活就业的“4045”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从事健康服务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给予10万元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于创业成功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健康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吸纳新增就业比例高于40%以上的,可将贷款额度放宽到3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

(六)强化制度引导,促进健康消费。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完善引导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措施。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给予一定生活补贴。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完善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管。

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在新兴的健康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服务标准。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八)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升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促进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同时,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发改委、经商委、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文广旅游局、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金融办、残联、法制办、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海东市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健康服务业的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康服务发展联合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全市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要加强对本地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注重规划引导。将健康服务业作为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内容,组织制定市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细化完善医疗服务、护理与康复、养生保健、健康信息、健康管理等细分行业的专项规划,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对产业布局、平台建设、项目推进、人才支撑、配套措施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三)强化监测评估。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健康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开展数据统计和监测,建立重点企业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市、县(区)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研究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县(区)要对牵头负责的配套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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