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政办〔20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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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
2013年7月16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的目标要求,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健全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全力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13年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87%以上;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信息全部录入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率达90%以上;新增见习基地2家,组织2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能力提高培训,组织72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自主创业培训;选聘134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5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三、工作措施
(一)畅通就业主渠道,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企业就业。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是各类人才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今后我市实施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新增就业岗位要安排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期间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到市内行政单位或招聘到市内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2年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非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4年。
(二)大力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为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造良好条件。我市有1587个行政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农村就业服务的空间较大。目前全省统一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正在进行。为此,市、县人社部门要按要求在精心组织实施好现有“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面向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的同时,继续积极争取省上对类似项目的支持,以扩大基层服务项目的覆盖面。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市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岗位,服务期间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同时,启动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市、县、乡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拿出一定数额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其中涉及到加分政策的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市内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也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服务基层期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
(三)进一步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能力。
一是要积极争取省编制部门的支持,适当增加乡镇农林牧水、教育、卫生一线事业单位周转编制,用于每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以解决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紧缺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性矛盾突出问题;二是今后市内事业单位的自然减员空岗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补招,并按前款规定优先录用在基层服务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三是开展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双向选择、考试录用的方式到基层教育系统就业;四是在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中,采取先出后进的办法,对在职干部年龄达到男58岁,女53岁,工人年龄达到男53岁,女48岁的可提前腾出编制,离岗休养,其工资待遇不变,待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期间遇有调整工资等,按在职人员对待)。腾出的编制,主要从服务期满2年的“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者”、“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中进行公开考录招聘,以解决目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年龄老化、知识退化、干部断层等问题。
(四)积极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扩大见习规模。以市内经济效益较好,能提供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企业单位为依托,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本市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训练和社会实践,提高毕业生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目前,我市已设立7家省级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基地,从2013年起,市内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都要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单位根据工作业务量和急需专业岗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申报接纳毕业生见习计划,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186号)文件精神,经审核研究后,报省厅设立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已设立的省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要不断扩大见习规模,尽可能提供更多的见习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且期满留用率达30%以上的,按32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继续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异地就业。针对我市工业基础薄弱,地方经济不发达,容纳毕业生能力有限的实际,人社、就业、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与省外、市外对口部门的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大中型企业的横向联系,建立一批长期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特别是加强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人才市场联系,采取信息互通,签订就业合作协议等,有计划地向省内外组织输送毕业生,以缓解我市毕业生就业压力。鼓励我市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就业服务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省内300元/人、省外500元/人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省内100元/人、省外2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大力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一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支持毕业生创业。为适应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需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税费减免扶持政策,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和程序。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两年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扩大到100万元以内。创办微利项目、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二要放宽准入门槛。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零成本”注册,可在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也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三要落实奖励政策。通过实行奖励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我市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起创业的,对创业个人和共同创业人员给予3年的单位及个人社保补贴。四要建设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已有创业园(如:海东中关村科技园),积极创建新的创业孵化基地,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风险评估、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五要实施自主创业培训。结合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多类型、多形式的创业培训,落实参加创业培训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创业培训,实现自主创业。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今年12月底前市县完成720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培训。
(七)实施能力素质培训。围绕全市统战民宗政法队伍建设、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岗前素质提升培训,进一步增强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就业竞争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9月底完成20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
(八)加大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援助力度。一要完善服务机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
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二要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和动态管理,对高校或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由县级平台主动联系,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增强招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要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按照对城市、农村、牧区生源进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和援助工作,年内确保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四要帮扶重点群体就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纯农牧户、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等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大对特殊群体就业帮扶力度,认真开展摸底排查,“一对一”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参加各类培训的纯农牧户和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及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除按现行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外,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费补贴;省内跨州(地、市)参加培训的,给予一次性300元交通、住宿费补助;到省外参加培训的,给予一次性800元交通、住宿费补助。从2013年起,按学籍所在地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900元求职补贴。五要做好专项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组织好民营企业招聘周、大型现场招聘会、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等就业服务活动,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以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求职通道。六要促进就业公平。规范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招聘行为,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高校毕业生设置性别、民族、毕业院校、户籍等限制性要求。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积极促进全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摆在重要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
业、政府促进就业和创业的方针,正确处理政府促进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地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
(二)强化组织协调,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抓总,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综合施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抓总、教育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政策所需资金和开展就业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月”活动,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合力。
(三)定期督查,实行月报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各县(区)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督查评估,至少每季度督查一次,并督促限期整改。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的具体工作,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到一月一报,全面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动态。市政府工作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媒体要采取灵活有效形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广泛宣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宣传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引导高校毕业生客观、理性、辩证地认识就业形势,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尽快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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