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州高校毕业生培训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州高校毕业生培训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州高校毕业生培训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13〕7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黄南州高校毕业生培训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黄南州高校毕业生培训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9月)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和《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暨2013年培训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3〕14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积极就业培训和创业政策,切实提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市场用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技能素质为核心,以实现稳定就业为目标,把握供需、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创新思路、多措并举,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能力素质、职业技能和自主创业培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和就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开展专项培训
2、开展能力素质专项培训。以提高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就业竞争能力和专业资格水平为目标,围绕全省统战民宗政法队伍建设、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等机关事业单位考录考聘工作,开展就业能力提高和岗前素质提升培训。就业能力提高培训,要本着提升综合素质、增强竞争能力、提高就业机率的原则,结合高校毕业生的现状,有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班次,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应聘招考的竞争能力;岗前素质提升培训,要整合培训资源,依托州内外有资质培训机构和对口帮扶省市培训机构,从今年开始对招聘的中小学教师、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根据新聘人员业务素质的具体实际,以取得岗位所需资格为目的,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学制形式、批次数量,开展两年以内的岗前素质提升培训。逾期未取得资格的新聘人员按协议予以解聘。
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以市场用人需求为导向、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促进就业为目标,开展农牧业、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生态保护等技能培训。农牧业技能培训,要围绕高原现代农牧业、生态畜牧业、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牧业示范园区建设,结合农牧业生产流通、经营管理的需求,依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口帮扶省市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采取集中分散结合、送出去请进来结合的方式开展;现代服务业技能培训,要围绕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旅游倍增计划和热贡文化建设、宾馆餐饮服务和民族歌舞演艺等,依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以导游、民族演艺、热贡艺术品等民族手工制品为主要内容开展;社会管理技能培训,要围绕城乡一体化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服务等,以社区管理、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社会治安管理为主要内容,采取短期定岗、岗位技能提升等多种形式开展;生态保护技能人才培训,要围绕“三江源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建设,以草原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等为主要内容,采取在实地与集中相结合开展。
4、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围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依托州内外有资质培训机构、对口帮扶单位培训机构,结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和实施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
三、促进稳定就业
1、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考聘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落实全省统一制定的定向考录招聘、考试加分、放宽条件限制等政策,确保机关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聘工作人员按要求全面完成。
2、做好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工作。各县要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工作,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市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生态保护、移民安置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开展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按照省直有关部门要求,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青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加强服务管理,全面落实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
3、做好就业见习扩面工作。进一步扩大就业见习基地设立规模,增加就业见习岗位,加强管理和考核,切实提高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
4、做好异地就业引导工作。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对口帮扶的工作内容,积极协调帮扶省市、央企用人单位,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洽谈会、协调会、对接会等形式,面向我州开展各类招聘活动,有效增加高校毕业生的培训、见习、就业名额,提高岗位层次和就业稳定性。鼓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实现异地就业。
5、做好多渠道就业工作。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做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才培养和就业促进同步计划、同步落实、同步考核。要充分发挥新兴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外地驻我州企业招聘人员应安排不少于70%的新增岗位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我州实施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增就业岗位要安排7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6、做好应征入伍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1〕296号)规定,认真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兵役。
7、做好科研项目吸纳就业工作。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有科研项目的单位和科技型企业,在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四、创业带动就业
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税费减免扶持政策,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风险评估、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各类中小微企业和我州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积累创业经历,激发创业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落实扶持政策
1、培训补贴政策。按照青人社厅发〔2009〕47号文件规定,对参加专项就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培训的纯农(牧)户和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及残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除按现行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外,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费补贴;省内跨州(地、市)参加培训的,给予300元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到省外参加培训的,给予800元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
2、就业补贴政策。按照青政〔2010〕13号和青政办〔2011〕91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每年招收大中专毕业生20人以上的,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小微企业新增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吸纳1人,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并享受两年的财政贴息。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两年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非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四年。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公共就业和职业中介机构组织或介绍高校毕业生转移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省内以每人300元、省外每人500元给予职介补贴。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外出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省内以每人100元、省外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且期满留用率达30%以上的,按320元/月人均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生活补贴,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2013年起,按学籍所在地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900元求职补贴。
3、创业扶持政策。按照国发〔2011〕16号和青政〔2010〕13号文件规定,落实专项资金,帮扶高校毕业生创业。工商、税务部门、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服务。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额度给予为期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扩大经营两年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扩大到100万元以内。对创办微利项目、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项目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已享受三江源地区创业补助的不再享受。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起创业的,对本人和共同创业人员给予三年单位及个人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零成本”注册,可在领取营业执照两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六、提升服务指导
1、健全完善服务机制。各县政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责任,调整充实力量,优化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加强就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服务、岗位落实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有机结合,推动高校毕业生参与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就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教育部门要及时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动态管理,对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由县级平台主动联系。对返回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开展专场招聘和网络招聘活动,增强招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高校毕业生可在学籍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学籍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3、开展就业主题活动。各县政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对城镇、农牧区生源进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和援助工作,年内确保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特别要做好重点群体就业的帮扶工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纯农牧户、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等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认真开展摸底排查,“一对一”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4、促进就业公平合理。规范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招聘行为,做到招聘信息、过程和结果公开,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高校毕业生设置性别、民族、毕业院校等限制性要求。加强对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和就业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教育、财政、农牧、卫生、经济、交通、文化、旅游、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责任,综合施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促进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抓好工作落实。各县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培训计划、就业措施,落实责任主体、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绩效考核等。要在狠抓政策落实上下功夫,强化执行力,加强跟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就业服务。要深入乡镇村、社区、机关摸清情况、了解需求、掌握动态,提供“一对一”的针对性就业服务,力求政策扶持到户到人。
3、强化督促检查。政府督查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要对高校毕业生培训和就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政策效应进行跟踪评估。同时,要建立就业情况通报制度,实行按月通报。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地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4、加大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培训和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按不少于省财政就业培训和就业补助资金的10%安排州、县配套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优先落实,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政策落实所需资金和开展就业服务工作所需经费。要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要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要规范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
5、做好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帮助高校毕业生及家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营造正确的就业舆论导向,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