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滨政发[2014]20号
颁布日期:2014-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4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全社会发明创造积极性,提升创新水平,促进专利技术的运用,加快推进经济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和《山东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滨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用于奖励在滨州市辖区内发明创造水平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发展前景良好的专利和为此做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市专利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第三条市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70项,其中重大专利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授奖比例不超过15%、二等奖授奖比例不超过30%。

第四条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按照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专利奖的组织管理和审议裁定工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奖励办设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滨州市专利奖申报条件:1.被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2.专利权属于滨州市辖区内的组织、个人;3.无专利权属纠纷,无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无他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4.未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5.专利已实施,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6.专利剩余有效期一般在两年以上;7.以组织名义申报的,申报前应在本组织范围内公示无异议;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稳定性。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高。2.专利创造性。专利涉及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3.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4.经济社会效益。实施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明显。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稳定性。专利权稳定,创新程度强,专利授权文本质量高。2.设计创新性。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有文化内涵等特征。3.经济社会效益。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明显。

第九条申报滨州市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推荐参评项目:1.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专利管理部门;

2.市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3.中央、省驻滨单位;4.经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推荐资格的个人或其他单位。

对市外专利权人与我市合作完成的专利,由我市专利权人申报。由单位推荐的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由个人推荐的可直接申报。

第十条申报滨州市专利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滨州市专利奖申报书;2.专利检索报告;3.专利公告文本;4.专利实施效益证明材料;5.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说明;6.公示情况说明;7.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市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事求是的填写推荐意见,向奖励办推荐申报材料。

奖励办应当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专业(学科)分组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市专利奖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范围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奖励建议。奖励办应当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在市级媒体上公示30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专利有异议时,均可以书面形式署实名向奖励办提出。奖励办应当将公示情况及异议处理结果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提出奖励意见,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异议裁定意见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专利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重大专利奖的奖金为每项20万元人民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每项20000元、10000元、2000元人民币。

市人民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市专利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市专利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市专利奖奖金应当按照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获得市重大专利奖、中国专利奖金奖、省专利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发明主持人,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创造,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参与市专利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组织、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0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滨政发〔2010〕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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