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德政字〔2012〕62号
颁布日期:2012-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德政字〔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德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计划

为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二五”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立足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量控制指标和目标

“十二五”期间,国家确定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根据省政府和德州市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4.9万吨、1.2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2.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5.0%)、13.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4.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8.7万吨、6.9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7.0%、18.0%。

二、总量控制计划目标分配

综合考虑各地环境状况、经济结构和削减潜力等各种因素,按照有利于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有利于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有利于促进环境监管和有利于促进目标实现的原则,将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方案见附件)

三、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污染减排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系统和本企业的总量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德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目标要求,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区、本部门的“十二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将减排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把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进一步强化总量减排对经济发展的倒逼机制,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取综合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要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对国家命令淘汰的造纸、化工、印染、酒精、钢铁、建材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坚决实施淘汰关停。同时将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重点减排项目建设滞后的区域和企业,坚决实行“环评限批”。

(三)全力推动重点减排项目建设,确保完成计划。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相关企业的再生水回用工程。拓展农村减排空间,积极推进乡镇、社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脱硫设施安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全部取消烟气旁路,逐步推进燃煤机组脱硝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农业面源及机动车减排,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养殖场沼气工程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大在用黄标车的淘汰力度,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环保局承担全市减排工作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控制煤炭新增量和新上火电装机容量、淘汰小火电机组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治理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加强煤耗、分行业工业增加值等有关减排指标统计工作,市交警支队配合环保部门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沟通研究、解决减排工作中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总量减排工作。

四、总量控制计划的考核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2013年对“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5年实行总体考核。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

附件:1.“十二五”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2.“十二五”全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二五”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二五”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1:

“十二五”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排放量:吨

县(市、区)

2010年

2015年

2015年比2010年(%)

排放量

其中:工业和生活

控制量

其中:工业和生活

增加或减少

其中:工业和生活

德城区

4086.26

2464.64

3323.74

1928.50

-18.66

-21.75

经济技术开发区

5920.88

2498.74

4467.14

1522.73

-24.55

-39.06

运河经济开发区

3358.68

1449.08

2396.95

883.07

-28.63

-39.06

陵县

17008.90

3156.36

14557.16

2642.82

-14.41

-16.27

宁津

11120.05

2823.44

9523.33

2388.74

-14.36

-15.40

庆云

6079.45

2785.03

5285.14

2449.71

-13.07

-12.04

临邑

22167.24

3543.32

19184.30

3159.93

-13.46

-10.82

齐河

16858.57

5014.69

14481.10

4291.07

-14.10

-14.43

平原

9517.48

3706.48

8134.46

3135.26

-14.53

-15.41

夏津

20409.60

4343.39

17411.85

3591.98

-14.69

-17.30

武城

7426.56

4081.73

6511.12

3631.52

-12.33

-11.03

乐陵

17511.20

4021.01

15247.43

3636.60

-12.93

-9.56

禹城

29746.06

1417.90

25612.56

1237.75

-13.90

-12.71

合计

171210.91

41305.81

146136.27

34499.68

-14.65

-16.48

附件2:

“十二五”全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排放量:吨

县(市、区)

2010年

2015年

2015年比2010年(%)

排放量

其中:工业和生活

控制量

其中:工业和生活

增加或减少

其中:工业和生活

德城区

525.96

444.17

389.06

319.89

-26.03

-27.98

经济技术开发区

455.28

328.00

300.31

192.67

-34.04

-41.26

运河经济开发区

232.85

136.78

148.30

80.35

-36.31

-41.26

陵县

876.52

402.42

743.51

342.46

-15.18

-14.90

宁津

988.94

380.38

847.17

332.15

-14.34

-12.68

庆云

460.86

340.75

394.79

293.15

-14.34

-13.97

临邑

1212.99

453.47

1052.56

410.16

-13.23

-9.55

齐河

1335.00

498.28

1142.66

434.80

-14.41

-12.74

平原

3461.65

384.33

2934.08

331.52

-15.24

-13.74

夏津

1154.81

577.34

984.38

495.88

-14.76

-14.11

武城

700.32

521.33

621.25

469.56

-11.29

-9.93

乐陵

1226.59

544.70

1076.91

499.60

-12.20

-8.28

禹城

1260.11

354.00

1086.17

319.31

-13.80

-9.80

合计

13891.88

5365.95

11721.15

4521.49

-15.63

-15.74

附件3:

“十二五”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排放量:吨

县(市、区)

2010年排放量

2015年控制

2015年比2010年(%)

德城区

6871.97

5390.01

-21.57

经济技术开发区

1403.70

878.63

-37.41

运河经济开发区

51168.20

39318.54

-23.16

陵县

2616.29

2590.17

-1.00

宁津

2569.72

2543.98

-1.00

庆云

1448.80

1434.32

-1.00

临邑

4962.58

4418.70

-10.96

齐河

11453.42

8359.17

-27.02

平原

7322.09

5791.47

-20.90

夏津

3933.45

3076.20

-21.79

武城

1333.41

1320.07

-1.00

乐陵

2663.20

2177.32

-18.24

禹城

6678.55

5028.80

-24.70

合计

104425.39

82327.39

-21.16

附件4:

“十二五”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排放量:吨

县(市、区)

2010年排放量

2015年控制

2015年比2010年(%)

德城区

5863.07

5611.59

-4.29

经济技术开发区

1126.50

1050.91

-6.71

运河经济开发区

48545.00

31930.26

-34.23

陵县

1512.79

1441.67

-4.70

宁津

2806.26

2610.47

-6.98

庆云

2137.87

1987.80

-7.02

临邑

2743.09

2590.83

-5.55

齐河

4931.12

4790.81

-2.85

平原

3371.38

3193.03

-5.29

夏津

3374.62

3129.88

-7.25

武城

1816.30

1686.97

-7.12

乐陵

3233.80

3002.85

-7.14

禹城

2549.32

2399.34

-5.88

合计

84011.13

65426.41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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