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德政办发〔2012〕1号
颁布日期:2012-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为贯彻落实“三统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程序

(一)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同时一并报送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将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会签单位意见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合法意见的,予以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提出修改相关内容意见的,部门应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经政府法制机构核对无误后进行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提出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不予登记、编制登记号。

二、市政府部门(含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程序

(一)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部门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提请签署。

(三)经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后5日内,径送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时,应当报送登记申请书1份、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2份、起草说明2份、制定依据1份和电子文本。

(四)市政府法制办对材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由报送单位按要求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五)市政府法制办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程序

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制定机关自市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制登记号5日内持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送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四、统一登记编号方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如“德州(DZ)、德城(DC)、乐陵(LL)“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为“C”,县(市、区)为“D",乡镇为“T"。

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单位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单位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政府的代号为“001",政府办公室代号为“002",政府部门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例如:德州市政府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DZCR-2012-0010001";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DZCR-2012-0030001"。

市政府法制办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且每季度公布一次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满2年的,一律自动失效。如果制定部门认为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重新评估、修订后公布。

《规定》施行以前出台的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届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7份,和电子文本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受理、处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制度,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办理工作。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要依法严格审查被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事项

全市行政区域内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的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和责任。市政府法制办要不断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适时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贯彻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违反《规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县(市、区)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通知作出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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