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文号:东政发〔2012〕22号
颁布日期:2012-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12年10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多措并举,全面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前后工作的衔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部署,确保2012年11月底前顺利完成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一)依法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2011年11月1日起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要执行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之前入伍且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役的士兵退役时,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加大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力度,强化指令性安置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指令性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上岗就业机会。民政部门要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和在部队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以及烈士子女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各县区对重点安置对象下达事业单位计划应不少于各县区事业单位计划的80%。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省属驻东营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

(二)继续完善和规范安置办法。按照“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和文化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对符合总参谋部规定提前或推迟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各县区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城乡一体化教育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要把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重点,全力抓好《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的贯彻落实。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营造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100%能参加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教学管理,科学制定教学大纲,组织好教学培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参训退役士兵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通过积极构建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服务网络,组织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沟通平台,落实优惠政策,力求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要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进一步探索和总结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经验和办法,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就业服务各项机制。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进一步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四)加大安置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加大经费投入。一是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助。二是继续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补助政策。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回地方后可继续选择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为城镇义务兵4万元燉人、转业士官6万元燉人。三是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好、用好各级财政下拨专项资金,合理分配和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加强对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把落实退役士兵补助经费作为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退役士兵各项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依法安置,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安置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档案材料严重缺件或涂改的;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自部队批准退伍之日起,逾期30天未到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的;经安置部门批准实行自谋职业,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

(二)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所有相应待遇。接收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2011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2012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2012年8月1日起,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至当地政府召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之月止。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2012年是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的第一年,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与安置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安置部门要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要加大督查力度,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考核。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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