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9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淘汰黄标车的部署要求,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工作大局,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条块联动,公众参与、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加快淘汰黄标车进程,有效缓解机动车污染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压力,营造“蓝天白云”的城市宜居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和谐统一。

(二)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县(市)区政府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相关单位和个人黄标车淘汰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黄标车淘汰工作。

2.管好公务车与抓好私家车相结合。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管好自己的车、自己的人,既要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中黄标车淘汰工作,又要抓好本单位职工私家车中黄标车淘汰工作。

3.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相结合。采取财政补贴、政策限制、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多项措施,加强源头治理,实施依法、系统治理。

4.淘汰和“黄改绿”相结合。研究制定黄标车“黄改绿”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车辆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由黄标转为绿标,“黄改绿”数量列入已淘汰黄标车数量。

二、任务目标

我市自开展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以来,已淘汰报废黄标车1.4万辆,仍有7.8万辆未淘汰。其中,单位车辆26257辆,个人车辆51829辆。根据省政府提出2015年底前完成淘汰任务的总体目标,确定: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黄标车,出租车、公交车、营运客货车、危化品运输车等所有营运车辆中的黄标车,于2014年底前全部淘汰完毕。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于2015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责任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加大黄标车公示和淘汰工作新闻宣传力度,依托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分批公示黄标车车牌号码等信息,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实施淘汰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市环保局。

1.统计已发放黄标的机动车数量,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等部门确定黄标车归属地等详细信息,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应责任单位。

2.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落实黄标车“黄改绿”技术性政策和措施。

3.牵头做好黄标车淘汰补贴发放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各县(市)及长清区设立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4.加快车辆环保检测线审批,并与车辆安全检测线配套布局建设,满足市场需求;对环保检测线运行加大监管力度,规范车辆环保检测工作。

5.联合有关部门,利用遥感环保检测设备及时发现并查处尾气排放超标车辆。

(三)市公安局。

1.统计未参加安全检测且达到黄标车标准的车辆数据,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应责任单位。

2.在黄标车禁行区域增设交通禁令标志,将黄标车信息及时录入智能交通卡口系统,对违法进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加大路面管控和查处力度。

3.提供方便快捷的黄标车注销绿色通道,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告知服务。

4.扩大禁行区域,在现有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禁行黄标车的基础上,将禁行区域扩大到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长清区城区(含高速公路);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区域内(含高速公路)全面禁行黄标车。

(四)市财政局。

1.负责市级机关(含所属单位)、事业单位执法执勤车辆、一般公务用车中的黄标车淘汰工作。

2.落实黄标车补贴资金发放政策,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配合有关部门在各县(市)及长清区设立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理补贴领取等业务;对提前、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研究提出奖励政策,提高单位和个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

3.研究制定汽车“黄改绿”补贴政策。

4.对市级财政供养的黄标车,不予发放维修、保养、加油等交通补贴费用。

5.完善对黄标车、“冒黑烟”车等高污染车辆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奖励幅度,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五)市交通运输局。

1.强制营运黄标车退出营运市场,对淘汰车辆私自从事营运的,依法予以处罚。

2.督导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出租车、客货车、危化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及本单位非营运车辆中的黄标车淘汰工作。

3.严格核发《道路运输证》,对出租车、公交车、营运客货车、危化品运输车等各类营运车辆中的黄标车,一律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企业在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前,不予对其核发新的《道路运输证》;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但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推进我市销售市场汽柴油升级换代工作,降低车辆尾气污染物排放。

2.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汽柴油销售市场监管,杜绝以次充好等劣质油料流入市场。

(七)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公用局。

1.梳理排查全市施工单位与建设工地在用车辆,禁止使用黄标车、“冒黑烟”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

2.组织相关工程车、运输车中的黄标车“黄改绿”工作。

(八)市城管局。

1.对市区各渣土运输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禁止使用黄标车、“冒黑烟”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2.组织渣土运输黄标车“黄改绿”工作。

|(九)市商务局。

1.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加强监管,指导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满足淘汰黄标车拆解需求。

2.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黄标车转移标准,防止黄标车在二手车市场交易流通。

3.合理布局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新增回收企业。

(十)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黄标车淘汰工作。

(十一)市质监局。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加强监管。

(十二)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黄标车淘汰工作总体部署、完成淘汰任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工作被动,措施不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一般公务用车中的黄标车淘汰工作。

(十四)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1.负责辖区单位和个人黄标车淘汰工作。

2.依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对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加强宣传引导。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淘汰黄标车、减少尾气污染,是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以赴,真抓实干,坚决完成我市黄标车治理淘汰任务。

(二)强化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指挥部(详见附件),负责全市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按照本《方案》要求细化具体措施,逐级建立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明确责任分工,互相支持配合,加强互动交流,及时反馈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情况,积极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黄标车淘汰工作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7日

附件

济南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挥:王新文(副市长)

副指挥:赵居安(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高立文(市环保局局长)

王宗岩(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员:张子礼(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郭衍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程师)

王传秋(市财政局副巡视员)

武兆军(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尼志坚(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秦立华(市环保局副局长)

姚福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承喜(市商务局总经济师)

汲佩德(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

李世新(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政法委书记)

王万春(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玲华(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王伟(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王俊胜(市市政公用局副巡视员)

袁乃杰(章丘市副市长)

焦卫星(平阴县副县长)

呼廷贵(济阳县副县长)

马学凯(商河县副县长)

刘科(历下区副区长)

赵延生(市中区副区长)

董传师(槐荫区副区长)

李政友(天桥区副区长)

李国祥(历城区副区长)

董庆哲(长清区副区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王宗岩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办公室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并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该项工作结束后,指挥部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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