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近期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保障近期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发明电〔2013〕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去年入冬以来,受低温天气持续、节日消费需求旺盛等因素影响,蔬菜价格持续走高,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各区、市和有关部门要从惠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春节前后蔬菜等食品保供稳价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区、市长负责制,加大调控力度,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近期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市场供应

(一)抓好蔬菜生产。农业部门要完善灾害性天气防控预案,指导各区、市抓好设施蔬菜生产,加固温室大棚,做好设施蔬菜的防寒保温;科学谋划,指导春节后蔬菜种植户提前落实清沟排水、病虫防控、育苗防寒保温等防灾减灾措施;抓好蔬菜品种结构和上市档期安排,保障蔬菜均衡供应。一旦我市出现因灾害导致市场供应短缺的情况,要及时组织增加速生豆芽菜等替代消费品种供应。

(二)做好储备投放。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在灾害天气和春节期间组织各区、市,按照确定的投放渠道、数量要求,严格执行价格差率控制,做好冬储蔬菜投放工作。春节前后要调剂6000吨储备蔬菜向市场投放,日均投放数量由目前的220吨增加到300吨。组织青岛福鸿等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大豆芽、豆腐等豆制品生产力度,日上市供应数量要由目前的30吨增加到40吨。

(三)积极组织货源。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组织货源,丰富蔬菜供应数量和品种。组织各蔬菜批发市场进一步加强与外埠蔬菜产区的沟通与衔接,组织经销业户积极执行购销合同,采取切实措施调动业户外采外调积极性,扩大蔬菜的上市交易数量。进一步加强信息引导,及时向经营户传递产地蔬菜上市信息,促进蔬菜跨区域流通。

二、进一步搞活市场流通

(一)减少流通环节。商务、农业、供销等部门要积极引导产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超市等大型流通企业和学校、酒店等最终用户对接,加大蔬菜直采量。鼓励农贸市场开设地产菜专区(柜),扩大地产菜直销数量,支持批发市场开展农产品批发零售对接。继续开展“车载蔬菜进社区”销售活动,不断增加参加社区数量,提升销量,方便群众消费。

(二)降低流通成本。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对蔬菜等农产品流通中用电用水等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要密切关注蔬菜市场价格动态,一旦价格异常波动达到规定幅度,要及时启动价格调控专项资金,减免蔬菜批发业户的交易费用、为长途运销南方蔬菜的蔬菜经销大户增设运销补贴等措施,平抑物价,安定群众生活。

(三)畅通“绿色通道”。交通运输、公安、物价等部门要严格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和优先便捷通行。要严格规范执法,提高检测效率,继续实行“优先放行、优先通过、便利停靠”等优惠措施,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方便。

三、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监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蔬菜市场及价格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重点查处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哄抬价格的行为。如遇灾害天气等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加大监测频次和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价格执法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社会预期。

四、努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在2013年春节前尽快发放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各区、市要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影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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