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泰政办发〔2009〕49号
颁布日期:2009-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泰安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

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在公共消费领域引进公务卡结算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支付的透明度,规范财政授权支付管理;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现金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现象,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根据国务院加快推行公务卡试点的要求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推行公务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支付零星公务消费,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财务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推行公务卡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运作。公务卡改革应当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各项规定,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确保财政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前不流出国库。相关单位要做好持卡人信息保密工作,切实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管。公务卡改革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报销制度。要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创新,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的透明度,强化财政、财务部门对公务消费信息的监控。

(三)简单便利。公务卡应用方案的设计,要有利于减少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工作量,并给持卡人公务消费结算报销活动带来便利。

(四)积极稳妥。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稳妥推进改革。要努力改善用卡环境,引导持卡人转变用卡观念,不断扩大公务卡结算方式和使用范围。

二、推行公务卡改革的主要内容

自今年8月起,在市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在新泰市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2009年市级预算单位全部完成,2010年县(市、区)完成推行公务卡改革工作,建立起使用方便、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公务卡管理机制。

(一)公务卡标准及功能。公务卡统一采用银联标准卡,具有普通信用卡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卡人自行保管卡片及密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公务卡结算适用于预算单位原本使用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零星商品服务的支出。对于某些特殊事项,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暂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但应逐步缩小现金结算范围。改革后,预算单位原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的支付业务,继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三)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公务卡结算报销包括三个步骤:一是刷卡消费。持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可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二是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三是报销还款。预算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直接将报销款项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划入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程序。

(四)改革后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推行公务卡后,单位财务部门仍按现行财务报销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进行审核报销。对经审核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在公务消费中,未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否则,将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费用。单位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消费交易凭条和其他报销凭证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五)公务卡支付的财政监控。发卡银行应将公务卡消费支付信息、划款信息,实时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反馈,满足财政对公务卡支付的监管需要。

(六)发卡银行选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公务卡发卡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作为本单位发卡银行。试点期间,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发卡银行应与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一致。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公务卡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公务卡改革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公务卡改革,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定公务卡发卡银行,并与发卡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对发卡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考评。

人民银行: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公务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发卡银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消费环境。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范围内,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公务卡申领工作,对干部职工进行公务卡知识培训。

发卡银行:加强内部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营造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实时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传输公务卡消费支付信息、划款信息;为持卡人提供增值和特色服务,开展用卡优惠活动,调动持卡人的用卡积极性。

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意见规定,积极推行公务卡消费,努力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反映。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确保顺利完成推行公务卡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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