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威政办字〔2015〕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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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
为整治规范养殖用海秩序,改善近岸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确定对市区近岸海域养殖用海进行整治规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提高市区海水养殖管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彻底清理非法养殖,合理压缩近海养殖,引导发展深海养殖,着力规范养殖模式,形成渔业生产与休闲旅游、城市建设、港口航运、环境保护、群众生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二、整治规范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西起高区与烟台市牟平区分界线,东至经区与荣成市分界线之间的近岸海域。
(二)内容。
1.清理拆除以下海域内的筏架及网箱养殖设施。
初村至影视城:离岸1000米内海域;
影视城至小石岛:离岸2000米内海域;
小石岛至远遥咀:离岸2000米内海域;
远遥咀至靖子头:远遥中心渔港航道以南、中心渔港至褚岛航道及国家浅海海上综合试验场范围内海域;
猫头山至合庆饭店:离岸2000米内海域;
日岛至皂埠咀:东部滨海新城建设涉及海域;
皂埠咀至茅子草口分界线:离岸6000米内海域。
2.在清理海域的外缘线上布设警示浮标,加强管理。对清理海域外的筏架养殖用海,按规定处理后依法确权,进行规范。
三、奖励(补偿)政策及资金来源
(一)奖励(补偿)政策。
1.传统养殖用海(指曾取得合法证件且由用海人持续从事养殖生产的海域):对该海域内的养殖设施,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拆除的,网箱(规格为5m×5m至6m×6m)及平台每个奖励2500元,看护房每个奖励5000元,筏架每亩奖励5000元;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拆除的,筏架每亩奖励4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拆除的,筏架每亩奖励2000元。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无偿强制拆除。
与传统养殖配套的养殖船与陆地辅助设施:对具有合法证件的养殖机动渔船按每千瓦1500元收购,舢板按每只4000元收购,无证养殖机动渔船参照舢板标准收购(大型拖头船舶按评估价计)。上述收购的船只长度不得低于5米,且能正常使用。原则上每100亩养殖用海不得超过1艘养殖船,不足100亩的按100亩计。对符合规定的用于出海、上岸的吊运等陆地辅助设施,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2.非法养殖用海:对该海域内的养殖设施,用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无偿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资金来源。除警示浮标设置资金外,整治规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
四、进度安排
(一)宣传发动(2015年8月31日前)。
1.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通告,明确整治规范的范围、内容、时限和要求。
2.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分别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审核登记(2015年11月30日前)。
1.核实确认。各区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队伍,对辖区内养殖用海情况进一步核实,摸清传统养殖用海、非法养殖用海的详实情况,对清理和保留的养殖用海,以宗海为单位登记造册,明确四至坐标、面积及配套渔船和设施数量,留存影像资料。核查结果经所在区政府(管委)确认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用海坐标)以正式文件报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经审核可以保留的无证筏架养殖用海,按规定处理后依法确权。
2.公开公示。对清理的养殖用海,经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由各区予以公示。公示过程中存在异议的,应重新核实、确认、审核和公示。
3.签署协议。各区与用海人签订养殖设施拆除协议。
(三)实施清理(2017年9月30日前)。
1.自行清理。各区督促用海人按协议规定时限自行拆除有关设施,确保于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拆除任务。其中,网箱养殖设施要于2015年11月30日前拆除完毕,非法养殖设施要于2016年10月31日前拆除完毕。
2.验收认定。网箱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实行一次性验收;筏架拆除的验收工作以宗海为单元,用海人第一次申请验收时原则上应完成宗海拆除任务的50%,第二次申请验收时原则上应完成全部拆除任务。用海人完成相应养殖设施拆除后,向海域所在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政府(管委)组织验收,并按完成时段的奖励标准核定奖励资金。各区验收报告要报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
3.资金发放。各区承担的资金,由各区自行拨付。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12月、2017年12月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申请时,各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后一批市级资金,应在通过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最终验收后予以拨付。
4.环境整治。各区做好岸边环卫保洁,及时清除海陆垃圾。
(四)后续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
对符合要求的养殖船、陆地养殖辅助设施组织评估、收购、补偿与拆除,制作与安装警示浮标。对用海人拆除用海设施、领取奖励资金后再次在原用海范围内违法养殖的,由相关区负责组织清理,并收回奖励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管委)属地负责、相关部门协调推进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机制。市政府成立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环翠区政府、高区管委、经区管委和市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局、海洋与渔业局、审计局、法制办、港航局、海事局、新城办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环翠区政府、高区管委、经区管委具体负责辖区海域整治规范、维护稳定等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整治规范工作的日常调度,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警示浮标的设置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各区验收的复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验收报告的复核确认和相关资金的审核拨付;市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暴力抗拆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二)加强巡查与规范管理。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要组建专业巡查队伍,加大对辖区海域的执法检查和监控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在清理海域抢上抢养及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坚决制止将拆除养殖设施转移到其他海域非法养殖,严防已清理海域出现反弹。市海洋与渔业局要会同各区加强清理养殖区的后续管理,设置警示浮标,加强执法巡查,及时查处违法用海行为;对开发利用区的养殖模式、养殖密度、养殖物资材质和养殖环境进行规范。市港航局、威海海事局要加强港口、航道水域的监督管理,对发现影响航泊安全的用海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和人员安置。对因整治规范受到影响的渔业企业和渔民,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要会同企业加强对策研究,引导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的企业向远海、海底拓展生产空间;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培训,引导渔民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工作技能,拓宽就业渠道。
(四)提高涉海养殖单位的准入标准。建立行业准入标准,大力倡导集中集约用海理念,推行海域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引导海域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养殖的规模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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