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烟政办函〔2015〕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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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保护,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管道是指输送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城镇燃气管道,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和输送其它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在本意见所称管道范围,其设施保护及安全监管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管道保护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管道实施保护的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禁止擅自开关阀门,损坏管道、管道标志,在地下管道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架空管道放置重物;禁止在管道设施上方架设电线、通信线,在周边修建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居民小区、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禁止在管道两侧各5米内种植深根植物,取土、采石、堆放重物,建温室、家畜棚圈、房屋;禁止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两侧各500米内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等行为以及打击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及其输送油气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同时包括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管道主管部门批准或管道企业同意并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
(三)管道安全监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管道安全运行和管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是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进行行政强制、对管道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等。当前,管道安全监管重点是整治管道占压(管道两侧各5米内堆放重物,建温室、家畜棚圈、房屋等)、安全间距不足(在管道设施周边修建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居民小区、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等)、周边乱挖乱钻(在管道两侧各5米内机械挖掘施工,挖塘、修渠等)等问题。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管道安全及监管责任
(一)落实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遵守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道企业的管道建设规划要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要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依法进行安全、环境等方面评价,并到有关部门备案和受其监督核查。管道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管道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二)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安委会要将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和调度协调。严格审查管道建设规划,使之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与铁路、公路、港口等规划相衔接。强化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和支持有关部门严格执法,投入和运用好必要的资金,配强配齐基层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县级管道主管部门在管道保护方面承担直接责任,要依法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管道保护进行社会监督。
(三)落实市政府部门的管道保护和监管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全市管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安监部门负责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安全许可工作,并作为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相关部门管道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质监部门依据企业申请和相应检验资质,做好安装、使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检验、安全附件、计量器具的定期校验工作,依法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油气等案件,负责管道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在办理管道建设临时用地、新征土地、审查规划报建手续、颁发规划许可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建立与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联合会商制度,防止施工损毁管道;市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强化协作配合,确保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扎实有效。市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协调。
(二)整治安全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与管道企业密切配合,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对管道地理信息、技术参数、周边环境信息和管道隐患成因、类别等级、整治方式、所需资金及来源等数据进行收集加工,建立融管道运营维护、监管保护为一体的管理信息平台和隐患统计台帐。将管道安全隐患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类,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由省、市、县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并会同管道保护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销号。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对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开展明查暗访。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及微博、微信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管道保护和应急防护知识,及时向社会公布管道保护、安全监管和隐患整治工作动态,接受社会监督。对因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等导致发生管道安全事故的,将严肃问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2015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6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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