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重要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树立良好对外形象、创造公平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举措。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建立诚信社会,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对于促进我省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动我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依法履职,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植物种子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始终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高压态势。
经信、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的“黑作坊”、“黑窝点”;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认证标志和国内外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
工商、质监部门要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要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
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依法加强对复制、印刷企业的监管,尤其是加大对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整顿与管理。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市场的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
文化、工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
农业、林业部门要强化从林木、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督促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科技、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务、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根据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构成和区域分布,强化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加大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宣传、广电部门要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公安机关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要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
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
(三)协调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省商务厅作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版权)、商务、税务、质监、农林、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报后应当立即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明确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要参照国家的模式,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的要求在2013年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制度,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约束激励机制
(五)健全监督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综治部门要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职。对工作措施不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突出的地方实施一票否决。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要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纳入《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之中。各地、各执法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加强社会监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
(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现有举报投诉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要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畅通“12330”举报投诉热线。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8”文化市场举报投诉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及网络平台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建立便捷的咨询渠道,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要积极为“全国反商业欺诈网”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果网络展提供宣传资料,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建设集宣传、教育、警示等功能为一体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服务平台。宣传部门要安排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分阶段开辟专栏,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对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定期播放和刊登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公益广告。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人民政府设立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领导全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形成“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推动全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制定和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和规章,健全相关检验、鉴定标准,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在认真总结监管执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的同时,积极探索破解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等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执法监管措施。对跨境、跨地区、有组织的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的行为,要研究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管措施和联动机制。
(十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刑事司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专业力量,下移监管重心,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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