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政办发〔2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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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3日
山西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太原及其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等设立的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坚持从严从紧、深化改革、分类施策的原则,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一)精简整合机构。撤销县级政府设立的驻太原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驻太原办事机构;市级政府驻太原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市政府提出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可予保留;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外省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在外省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减至一个办事机构;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外省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改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二)规范处置资产。在撤销过程中,派出地政府和派出部门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对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认定工作,需要移交的资产要按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及相关处置工作,并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
(三)妥善分流人员。派出地政府和派出部门要认真做好被撤销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安排工作;对聘用的编外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问题。
(四)抓好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定位,由过去的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区域间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改进与驻在地政务联络沟通等方面转变。
(五)规范公务接待。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我省相关规定,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
(六)强化自身建设。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干部实行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地聘用。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三、工作步骤
清理和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25日前)。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和责任分工,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各市于6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清理规范阶段(6月25日-10月20日)。
自查清理。7月5日前,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复查核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对本地区(部门)自查清理情况进行复查核实,于7月10日前将清理核实情况和拟保留、撤销、整合意见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没有工作任务的要零报告。
省政府审批。8月10日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拟保留、撤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批。
分类实施。省政府审批后,派出单位对撤销或者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拟订机构撤销、人员安置、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由本级政府审批后实施。
监督检查。10月10日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对全省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看清查情况是否属实、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置、债权债务主体是否明确、人员安置是否到位等,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10月20日前,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撤尽撤,保留或撤销的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分别函告相应省会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或注销手续。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20日-12月1日)。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对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1月1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书面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人:崔志明,联系电话:13383418118)。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于11月10日前将全省清理规范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清理和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的协调督查工作,提出省政府及其部门驻外省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意见,负责对省直部门拟撤销的办事机构房地产进行接收管理,做好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对接联络;省编办负责对省直部门撤销(整合、保留)机构的机构编制予以清理(审定);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直部门撤销的机构资产进行处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省直部门撤销(整合)机构的人员进行摸底分类,提出妥善安置省直部门撤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意见;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直部门撤销的机构进行审计。各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外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按期、高效、优质完成任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及本实施方案抓好落实,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撤实存或转入地下办公等现象。除经省人民政府核准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省会城市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平稳有序推进。此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是被撤销(整合)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问题。派出地政府和派出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要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在人员安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整个清理和规范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五、全面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充分发挥派出地和驻在地政府双重管理作用,有效对接,形成合力,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
(一)发挥派出地政府管理主体作用。派出地政府作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推行绩效考核,同时加强与驻在地政府的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与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沟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派出地政府要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明确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设置。确需设置的,须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二)本省驻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及职责。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兄弟省(市)派驻太原办事机构的党群工作。省投资促进局负责兄弟省(市)政府派驻太原办事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联系工作,并负责省内各市政府驻太原办事机构的党群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巡查,加强审计,采取适当方式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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