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文号:晋市政发〔2009〕5号
颁布日期:2009-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在全市上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新形势下,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晋政发〔2008〕34号),从进一步创新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入手,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做出了新部署。这是省委、省政府结合山西省情特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着眼于推动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晋政发〔2008〕34号),充分认识开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通过扎扎实实做好考核评价的各项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平稳转型发展。

一、考评方案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导向性、统一性、科学性、稳定性的修订完善原则,本次考评方案的修订主要对市级及县级指标体系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市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修订完善情况

1、优化指标体系总体结构,进一步突出省委、省人民政府战略部署和工作重点

按照党的十七大的新要求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将市级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人民生活5个方面共44项指标,整合为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3个方面共39项指标。调整后的指标体系,在经济发展中突出发展方式转变特别是结构优化重点;在社会发展中突出民生改善和安全生产重点;在可持续发展中突出生态建设重点。进一步突出以上三个方面重点,强化导向,旨在促使地方各级政府真正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结构调整、民生改善、安全生产和生态建设上,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适当调整指标及权数,进一步增强科学性和导向性

(1)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方面。将原方案的经济增长类与科技进步类整合为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类。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横向可比性,取消原方案中与地区生产总值高度相关的“工业增加值”指标,增加反映服务业发展的指标“服务业增加值及人均水平”和“服务业投资及人均水平”,权数分别为2%和1%;增加“非煤产业销售收入及比重”、“销售收入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和“亿元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及比重”指标,权重均为0.5%。同时,“地区生产总值及人均水平”指标权数由10%下调为5%;“地区财政总收入及一般预算收入”由6%下调为5%;“固定资产投资及人均水平”、“外来直接投资(省外+省内)及人均水平”、“服务业投资及人均水平”的权重由5%上调为6%,其中“外来直接投资(省外+境外)及人均水平”由3%上调为4%;“每10万人专利申请数”由2%下调为1%;“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由1%上调为2%。

(2)民生改善与社会发展方面。将原方案的社会发展类与人民生活类整合为民生改善与社会发展类。取消原方案中的“每百人拥有电话(固定+移动)”、“每千人拥有计算机”和“人口预期寿命”指标。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达标率”和“公共图书馆馆藏藏量”合并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达标率”,权重由1%上调为1.5%;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规范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权数由4%下调为2%;增加反映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权数为0.5%。同时,“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由6%上调为7%;“城镇登记失业率”由2%下调为1%;“公路密度”由0.5%上调为1%。

(3)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方面。将原方案的资源环境类调整扩充为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类。取消“万元农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和“采区煤炭资源回采率”指标,增加反映各地工作完成情况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达标率”,权数为3%。增加反映循环经济的指标2个:“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权数均为1.5%;增加反映生态改善的指标“地下水位升降幅度”,权数为2%;将“实有林木面积率”规范为“林木绿化率”。同时,“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0.5%上调为1%;“城市污水处理率”由0.5%上调为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由2%下调为1.5%。

(二)县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修订完善情况

与市级指标体系一致,将县级指标体系由原来的5个方面共35项指标,整合为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3个方面共32项指标。

1、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方面。取消原方案中的“外贸进出口总额”、“外来直接投资”、“工业增加值”和“城镇单位每万人从业人员拥有专业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标,增加反映结构调整成效的“工业新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指标,权重为3%,将“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占当年本级财政决算支出的比例”规范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占地方财政支出比例”。同时,适当降低“地区生产总值及人均水平”指标权数,由10%下调为6.5%;“粮食总产量”由1%上调为2%;“固定资产投资及人均水平”由2%上调为3%;“一般预算收入及人均水平”由3%上调为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由0.5%上调为1%。

2、民生改善和社会发展方面。取消原方案中的“每千人拥有医生”和“每千人拥有病床”指标,增加反映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指标,权数为2%。同时,“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由4%下调为3%;“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下调为0.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由5.5%上调为6%;“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4%上调为5%。

3、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方面。取消“万元农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指标,增加反映生态改善情况的“地下水位升降幅度”指标,权数为1%;将“实有林木面积率”规范为“林木绿化率”;增加“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指标,权数均为1%。同时,“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平均耗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由3.5%上调为4%;“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6%上调为7%。

二、切实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对考核评价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要指定具体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同时,市、县之间,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把考核评价工作做好。

统计部门作为牵头组织考核评价工作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责任,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协调服务的作用,切实担负起协调部门、组织下级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使考核评价工作真正形成合力。

三、明确分工责任,推进考核评价工作规范化

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考核评价工作所需的省、市、县三级数据,统一由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审定和报送。采取以省直部门和省考核评价办公室统一组织指导为主,各市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考核评价办公室配合,省、市、县统计局调查监测中心进行组织协调和质量检查的组织模式进行。为此,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解的调查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省直对口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系统考核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按时、高质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市考评办根据新的考评方案,已制定出统一、规范的统计报表制度,对考核评价指标的概念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承担部门、上报时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参与考核评价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详细、规范的统计调查制度,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加大业务培训指导力度,确保考核评价数据及时准确和规范可比。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工作基础,根据新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的报送渠道,进而推动部门业务管理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方案要求,当前要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2008年新增加的“非煤产业销售收入及比重”、“销售收入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亿元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及比重”、“工业新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地下水位升降幅度”、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达标率”等指标,市有关部门要建立科学的统计制度和数据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强化基础,理顺渠道,确保考评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二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占人口20%的低收入者收入”、“农村占人口20%的低收入者收入”、“粮食总产量”、“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六项指标抽样调查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开展县级城乡居民收入等六项指标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晋考评办字〔2007〕2号)文件要求,确保最低工作经费和补贴按时足额到位,为县级考核评价工作提供扎实的数据保障。

五、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监控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07〕48号),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各级、各部门分管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提供的考核评价数据的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市考评办、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考核评价各阶段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坚决防止相互攀比、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各部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核奖惩,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各级考核评价领导组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篡改考核评价数据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查核实职责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考核评价工作对科学发展和政府工作的导向性作用,真正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结构调整、民生改善和生态建设上,着力破解新形势下的发展难题,切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得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1、市级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

2、县级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

3、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任务分解表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2009-02-1116:53:17晋市政发〔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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