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并政办发〔2015〕28号
颁布日期:2015-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5〕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

补偿标准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现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19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盘活存量土地,土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储备土地的,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按规定纳入储备土地。

二、收购补偿标准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规定,经国土等有关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协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四、补偿费包含土地、地面建筑物和附着物价值的补偿等费用。

五、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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