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7日
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简化规费征收程序、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忻州市境内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合法矿山企业、矿产品加工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各项矿产资源规费收入。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市级统一领导与县级组织实施相结合;依法征收与适度就低相结合;统一项目与分类核定相结合;统一收缴与以票控费相结合;自觉缴费与查验补征相结合。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政、收费、监察、审计、物价、煤炭、国土、环保、水利、农业、地税、公安、交警、交通、煤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召开相关部门矿产资源税费分析联席会议,矿产资源销售专用票的监制、印刷和管理工作;
收费管理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工作的协调指导,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入库,矿产品销售专用票的发放,矿产资源销售数量、规费收入的统计汇总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的审计监督;
物价部门:负责境内煤炭企业产品销售价格区间范围的测算核定工作,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发布矿产品价格行情;
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境内铁路专线筒仓发运煤炭及企业内部关联企业用煤的计量统计工作;
农业、国土、水利、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矿产资源有关规费征收管理的政策依据,指导矿产资源有关规费统一征收标准的测算和核定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境内公路(县内)运输和铁路运输方式销售矿产品专用票的查验补征、回收统计工作;
煤炭运销等部门:负责境内各类矿产品公路(出县)销售数量的复磅计量,销售专用票的查验补征、回收统计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管理单位或部门的履职情况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偷逃矿产资源规费、阻碍执行公务等各种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负责矿产品运输车辆交通道路的畅通。
第三章规费征收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统一征收标准、统一征收方式、集中资金管理,市县分级负责”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征收项目。全市统一征收的矿产资源规费项目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资源费(不含采矿排水水资源费)、水土流失治理费。
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的矿产品包括:煤炭、铁矿石、铁精粉、球团、铝矾土。
球团是指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生产产品,其他企业生产的球团产品仍按原征收办法执行。
(二)统一征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征收依据和标准,将规费项目的计费单位一律换算为吨,统一征收标准,依据实际销售数量进行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1)。
由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变化,需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统一征收方式。矿产资源规费实行“集中征收、统一票证、站点查验”的征收方式。“集中征收”,是指矿产资源规费各主管部门委托县级收费管理部门负责集中征收;“统一票证”,是指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矿产品时,必须向购货人或承运人开具《忻州市矿产品销售专用票》;“站点查验”,是指矿产品公路销售复磅验票站对矿产品运输车辆装载的数量进行复磅计量、销售专用票的查验。
(四)集中资金管理。矿产资源规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收费管理部门在办理矿产品销售专用票时,集中征收矿产品各项规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有关专用票据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并及时划缴财政国库。
(五)市县分级负责。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工作实行市级统一领导、县级组织实施、市县分级负责。市级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的监督和检查,拟订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有关制度和办法;县级负责矿产资源规费具体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费实行集中征收管理后,相关职能部门不得重复征收,规费收入分成比例和使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入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票证管理
第七条矿产品销售专用票是矿产品销售、购买、运输的有效合法性凭证。全市境内所有从事矿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使用由忻州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加盖县(市、区)收费管理局票证专用章、分种类、分运输方式标识的《忻州市矿产品销售专用票》(具体票样见附件2)。收费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矿产品销售专用票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矿产品销售专用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忻州市矿产品销售专用票(铁路)》、《忻州市矿产品销售专用票(公路出县)》和《忻州市矿产品销售专用票(公路县内)》三种。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矿产品时使用《忻州市矿产品销售专用票(铁路)》;通过公路出县、县内销售或者自用矿产品时分别使用《忻州市矿产品销售专用票(公路出县)》和《忻州市矿产品销售专用票(公路县内)》。
第九条《忻州市矿产品销售专用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票据存根联,用于票据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为企业内部联,用于企业内部使用;第三联为规费结算联,用于企业缴纳规费和结算使用;第四联为验票稽核联,用于地税部门和验票站查验、稽核和回收使用;第五联为购货凭证联,用于运输车辆随货通行。
第十条涉矿企业凭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矿产品加工企业只需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到县级收费管理部门办理《矿产品销售专用票据领用簿》,并按月领取矿产品销售专用票。县级收费管理部门依据矿山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矿产品销售专用票。
各企业于月终7日内(节假日顺延)持《忻州市矿产品销售专用票》第一联、第三联到县级收费管理部门办理票据核对、规费缴纳手续,然后领用下月矿产品销售专用票。对不按时缴纳规费或核对票的企业,一律停止票据供应。
第十一条授权地税部门在煤炭产品销售开具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非煤矿产品销售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时,负责查验、回收铁路销售和公路(县内)销售的《忻州市矿产品销售专用票》;煤炭运销等部门所属的矿产品公路销售复磅验票站,负责查验、回收各类矿产品公路(出县)销售的《忻州市矿产品销售专用票》。
煤炭运销等部门所属的矿产品公路销售复磅验票站点和地税部门回收的矿产品销售专用票,按月汇总后上报所在地县级收费管理部门,县级收费管理部门将非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矿产品销售专用票上报市级收费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收费管理局要分企业、分矿种、分销量建立矿产资源信息管理台账,并按月编报矿产资源规费征收情况表,并上报市收费管理局。
第五章站点管理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运销路线,利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现有站点,设立矿产品公路销售复磅验票站,负责对公路运输矿产品的车辆进行复磅计量、票证核查等工作,并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公路(出县)销售矿产品时,必须给承运人出具《忻州市矿产品销售专用票》的第四联验票稽核联和第五联购货凭证联,在境内第一个复磅验票站进行过磅验票核对,回收第四联,并在第五联加盖“验讫”印章,随货同行,到下一站点进行验票核对。
第十五条矿产品公路销售复磅验票站要安装高清监控摄像头、计量设备和备用电源,全天候轮流值班、摄像监控,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六章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别监管、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矿产资源信息传递和共享制度,定期召开财政、税务、收费、煤炭及煤销等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和反馈矿产资源产销情况和税费征管情况,加强信息数据的交流、比对和分析,建立矿产资源信息交流和税费分析的长效机制,实现矿产资源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信息化的应用水平。
第七章稽查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费稽查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的审计监督,确保应收尽收。
第十九条市级财政、监察、收费部门牵头组织煤炭、煤销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有权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一)检查规费缴纳人的原始凭证、票据、会计帐目、记账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检查用票企业在使用票据时是否存在多拉少开、票货不符、票据转让转借、伪造票据、无票销售等违规情况;
(三)监督各县(市、区)收费管理部门规费的收缴是否到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票据;
(四)监督各验票站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无票过关、人情过关、贿赂过关、违规计量等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监察、公安、煤炭、收费、国土、煤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监管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挖滥采,依法查处矿产品营运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矿产资源规费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规费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规费的,由征收机关依法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规费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当缴纳规费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对销售无矿产品销售专用票的矿产品的,处以无票矿产品价值1倍至3倍罚款,最多不得超过10万元;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三条运输车辆运输无矿产品销售专用票的或不能说明矿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复磅验票站执法人员处以每吨100元的罚款;运输矿产品的数量大于随车携带矿产品销售专用票票面数量的,处以量差铁精粉、球团每吨50元、其他矿产品每吨2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罚款,故意绕道避关或强行闯关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矿产品公路销售复磅站收取的罚没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