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我市2011—2012年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我市2011—2012年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我市2011—2012年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以下简称4%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我省2011—2012年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91号)的有关分析评价指标体系,现就加强对我市各县(市、区)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的重要性
新形势下继续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实现4%目标,是推动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项紧迫任务。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主要是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进一步增加公共财政预算对教育的投入,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努力。根据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教育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地方财政切实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是实现4%目标的关键。建立科学、合理、客观的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状况的分析评价,是强化各地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的重要性。
二、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状况
4%目标是一个全国性指标。在现行财政体制下,由于各地获得转移支付和返还性收入的水平不同,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不具有可比性,不能客观反映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的实际水平和努力程度,不宜直接作为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状况的分析评价指标。为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对各县(市、区)财政教育投入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
分析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综合评价指标和单项评价指标。单项评价指标包括财政教育支出增幅、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教育附加征收率、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率四项,具体定义如下:
(一)财政教育支出增幅(指标权重30%)
计算公式为:财政教育支出增幅=(当年财政教育支出/上年财政教育支出)-1。
其中,“财政教育支出”指各县(市、区)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这一指标的参考值为各县(市、区)当年公共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二)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指标权重50%)
计算公式为:财政教育支出比例=财政教育支出/公共财政支出。
这里的“财政教育支出”,指各县(市、区)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但不含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教育转移支付(指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教育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的农村教师工资补助,以及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其他基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公共财政支出”指公共财政支出数(不含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教育转移支付),即剔除中央和省、市级转移支付后的一般预算支出数。按照国发〔2011〕22号文件要求,2011年和2012年,各地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都应比上年明显提高。这一指标的参考值根据各县(市、区)近几年财政教育投入状况、财力水平、教育规模和结构等因素分年确定。
省政府核定我市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为2011年16.5%、2012年16.5%。我们将根据各县(市、区)的教育投入及一般预算情况对这一任务进行分解,保证我市按时按量完成任务。
(三)教育附加征收率(指标权重10%)
包括两个指标,计算公式分别为:
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教育费附加征收额/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权重5%)
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额/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权重5%)
上述“单位和个人”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应达到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应达到2%。因此,这两个指标的参考值分别为3%和2%。
(四)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率(指标权重10%)
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率=(教育资金计提数额+抵顶数额)/教育资金清算数额。
其中,教育资金计提数额、抵顶数额、清算数额的计算口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规定执行。这个指标的参考值为100%。
各县财政教育投入分解任务由市财政局单独下发。
综合评价指标实行百分制计分,分值由单项评价指标分值按照确定的权重计算得出。各县(市、区)综合评价结果,根据综合评价指标的分值和排名,并综合考虑财力状况、努力程度等因素确定,分为A、B、C三个档次。其中,“财政教育支出增幅”得分为0(即低于公共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的地区,综合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C。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的各项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财政教育投入数据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不得擅自调整经费列支渠道和数据统计口径,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并由市财政局组织考核。2011年和2012年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应认真总结当年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开展自我分析评价,并将分析评价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汇总全市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二)为加强激励和引导,中央财政设立财政教育投入综合奖励资金,对综合评价结果为A的省份给予奖励。各省份具体的奖励额度,根据省份类型、教育规模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奖励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教育部将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在调整各地院校设置、学位点设置、招生计划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省财政将根据各地的考核情况,对中央奖励资金和省级奖励资金统筹安排。
(三)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并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财政教育投入状况作出评价分析。
附件:各县(市、区)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计分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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