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避免环境因素考虑不足而导致生态环境问题,是“绿色生态工程”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转型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在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过程中更加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防范环境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条例》规定,在编制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要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要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要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其审查意见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三、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相关规划时,对于依法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开展的规划,应当要求规划编制单位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未补充的,不予审批其规划草案。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要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方案,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和结论及时进行优化调整。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根据编制单位的报告及时组织论证研究,提出改进的对策措施。

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依法推进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为规划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已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评的分析论证情况适当简化,具体简化的内容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要及时进行核查,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五、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规划编制与环评工作的有序衔接。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规划编制和审批把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环评的技术指导,共同推进规划与环评的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不断提高规划环评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和规范规划编制和环评程序,更好地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延伸阅读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定西市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规定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