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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榆阳镇榆阳西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榆阳镇榆阳西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榆政发〔2012〕88号
榆阳镇榆阳西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五十八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你村管理使用的28.3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被收回土地位于红山路北、恒安路南,四至范围:东至民生建司家属院地界,西至榆阳西村地界,南至区教育局家属院地界,北至恒安路,占地面积18907.2平方米(折合28.36亩),地类为建设用地。
上述收回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法定程序供地。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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