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榆政发〔201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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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榆政发〔2012〕13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严厉打击中心城区市政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土地统征、房屋征收秩序,确保中心城区市政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抢栽、抢种、抢建行为,是指中心城区市政建设项目计划出台后,在公告规定的土地统征、房屋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林果苗木、农作物及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非法行为。
二、凡中心城区市政建设项目土地统征、房屋征收公告后,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类苗木,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非法形成的苗木、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所有抢栽、抢种、抢建等非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经形成的苗木和建(构)筑物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土地统征、房屋征收机关清除。
四、以抢栽、抢种、抢建等非法行为骗取征地补偿费的,没收非法所得;骗取数额较大或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榆阳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局、住建局、建规局要加强动态巡查,发现苗头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打击抢栽、抢种、抢建等非法行为。
六、中心城区市政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服从城市建设发展大局,积极配合土地统征、房屋征收工作。对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清除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的苗木、建(构)筑物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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