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核定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沪地税财[2009]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9-01-12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票据中心: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8]10号)文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由市地税局按照“政府采购中标价/(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不高于5%”计算公式自行核定的规定,现对新增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发票代码:13100××202××,发票名称: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工本费:0.105元/份;

二、发票代码:13100××203××,发票名称: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电),工本费:0.153元/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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