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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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食药监安〔2013〕2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广东陆丰个别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盐酸曲马多片等药品查处情况的通报》(食药监办安〔2013〕26号),通报了个别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查处情况。为规范特殊药品监管,有效从源头上解决特殊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构建特殊药品监管的长效机制,现就下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川食药监安〔2012〕47号)等文件精神,严格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绝不姑息。
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2013年药品安监工作重点,组织对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特殊药品生产复方制剂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特殊药品生产需用计划执行情况,特殊药品原料的购买、检验、储存、使用等,以及电子监管的赋码扫码和预警处理等。
三、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组织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以及药品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药品的购销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从药用渠道流失。
上述监督检查情况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请各地形成书面总结,于2013年7月31日前上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根据各地监督检查进展情况,省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进行督查和抽查。
电话:(028)86785336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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