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府办发〔2010〕73号
颁布日期:2010-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巴中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巴中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有效发挥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推进我市工业发展,加快“工业强市”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巴中市工业发展资金,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支持新办工业项目建设和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以及完善工业发展目标激励机制,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工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经信委进行项目审查和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拟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工业发展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重点支持市级和巴州区所属工业企业,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第六条坚持“扶持新办企业、发展现有企业、支持重点项目”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支持项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以下三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主要对新办企业或重点技改项目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加大自有资金投入。

(二)贷款贴息。主要对企业利用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额一年期应支付的利息给予适当贴息,鼓励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扩大项目投资。

(三)目标激励。对工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市级部门和县(区)政府,以及引进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度完成投资30%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和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

第八条企业申请工业发展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市级或巴州区工商部门登记;

(二)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规范;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规划;

(四)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申请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文件(附申请表),主要说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以及申请资金的理由;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文件;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划转凭证以及利息支付凭证;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市级企业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区级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联合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工业发展资金项目评审制度。

(一)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主管业务机构负责对市、区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交由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

(二)评审组负责对企业制度、法律关系、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等实行综合审查评议。评审组由市经信委组织,市财政局参与。

(三)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及评审情况,提出动用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联合下达工业发展资金安排文件;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建设和使用资金,并依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资金下达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项目或建设及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企业应当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或追回资金。

项目实施完毕后,企业应当出具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报请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经信委、区经委应当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经信委、区经委以及各用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截留、挪用、侵占工业发展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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