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古蔺县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泸市府函[2015]113号
颁布日期:2015-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古蔺县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

泸市府函[2015]113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石屏乡等4个乡撤乡设镇的请示》(古府发〔2014〕114号)收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古蔺县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5〕12号)精神和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撤销石屏乡,设立石屏镇,以原石屏乡的行政区域为石屏镇的行政区域,石屏镇人民政府驻石屏村。

撤销金星乡,设立皇华镇,以原金星乡的行政区域为皇华镇的行政区域,皇华镇人民政府驻皇华街社区。

撤销护家乡,设立护家镇,以原护家乡的行政区域为护家镇的行政区域,护家镇人民政府驻护家街社区。

撤销土城乡,设立土城镇,以原土城乡的行政区域为土城镇的行政区域,土城镇人民政府驻土城街社区。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县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认真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相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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