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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古蔺县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泸市府函[2015]11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古蔺县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
泸市府函[2015]113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石屏乡等4个乡撤乡设镇的请示》(古府发〔2014〕114号)收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古蔺县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5〕12号)精神和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撤销石屏乡,设立石屏镇,以原石屏乡的行政区域为石屏镇的行政区域,石屏镇人民政府驻石屏村。
撤销金星乡,设立皇华镇,以原金星乡的行政区域为皇华镇的行政区域,皇华镇人民政府驻皇华街社区。
撤销护家乡,设立护家镇,以原护家乡的行政区域为护家镇的行政区域,护家镇人民政府驻护家街社区。
撤销土城乡,设立土城镇,以原土城乡的行政区域为土城镇的行政区域,土城镇人民政府驻土城街社区。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县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认真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相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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