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4]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
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四川省《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医疗卫生、健康养老、全民健身、中医药保健、健康保险、多元化健康服务业和医药保健、医疗器械产业为重点,以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加强财政和土地等规划政策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引导方式、落实税收价格政策、完善推进和监管机制为保障,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使我市医疗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健康管理与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健康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健康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显著提高,到2017年和2020年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成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动力。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坚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全面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建立健全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等方面一视同仁的措施政策,支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以股份制形式共同合办;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鼓励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居民提供多样化服务。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的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床位数、年门急诊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对具备大型设备相应医师、技师人员资质及基础设施要求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原则上准予配置相应大型设备。将西南医疗康健中心建成全省“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民生工程建设示范区”。调整和完善城乡医疗机构对口支援方案,全面启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对二级及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帮扶。力争到2017年,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总量的25%。(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推进健康养老服务发展。推动医养整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开展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合理布局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临终关怀医院、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学,增加医疗机构老年病床数量,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康复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为城乡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建立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重点建立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提供日间照料、全托、半托多层次健康服务。力争到2017年,健康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比例达3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中医药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推进全民健身服务发展。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培育一批专业性强、理念先进、管理规范的体育场馆运营企业和体育健身俱乐部,鼓励开展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服务。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培育发展健身器械产业。完善和扩大体育健身设施,大力推进城乡多功能群众健身设施建设。力争到2017年,在旧城改造等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有公共绿地和体育健身活动场地,70%以上的县(区)建有全民建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推进中医药保健服务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大力推广中医药服务。加强各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各级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临床科室基础条件和中医诊疗设备建设。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中体质辨识、亚健康调理,季节养生和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开展对孕产妇、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等人群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系列产品的开发及推广应用。力争到2017年,所有综合医院达到国家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设置基本标准,100%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90%的行政村卫生站(室)能提供中医药服务。(责任单位:市中医药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推进健康保险服务发展。统筹城乡保险和医疗资源,引入市场机制,建立覆盖全民的健康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医疗意外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力争到2017年,多元化多层次健康保险服务体系基本形成。(责任单位:人行泸州中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推进多元化健康服务发展。探索推进全科医生服务家庭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母婴照料等服务,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积极发展专业化的医学检验、检查、药学研究、临床试验中心和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机构以及医药产业专业孵化器,主动收纳相关中小微企业入孵,打造医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医疗资源集约化利用。力争到2017年,签约式全科医生服务模式覆盖40%的城镇社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中医药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推进医药产业大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将医药产业作为泸州资源枯竭型城市的重要接续替代产业,建立以道地中药材为特色,化学制药为基础,生物医药为突破的产业体系。重点建设泸州医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科研平台,推进医药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加大医药项目引进力度,推进科瑞德制药等大型企业项目建设,促进医药企业升级改造、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形成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效应。鼓励圣杰药业等医药销售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中药现代化进程,拓展医疗和保健养生,形成化学药、中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健康制品、药用辅料及配套6条产业链。力争把医药产业打造成为一、二、三次产业联动发展、产城相融的的现代健康产业、美丽产业。力争2017年,建成成渝经济区重要的医药产业孵化中心和贸易中心、康健中心,成为特色鲜明的西南地区现代化医药产业基地,全市医药产业总产值达到80亿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中医药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八)推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加速发展医疗器械产业,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器械研发平台,鼓励医疗机构结合医疗实践,积极开展医疗器械研发,支持泸州医学院医疗器械科研成果在本市转化应用及产业化,积极支持杏林公司高端医用材料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由基础医用器械向纳米生物技术材料、康复器械等高新技术产品领域转化。引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入住产业园区,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推动阿斯特医疗器械项目、景宏公司西南药械集散中心项目建成投产,尽快形成规模效应。积极培育一批上规模、上档次、具有竞争优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拉动我市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壮大。力争到2017年,全市医疗器械产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九)推进保健产品产业大发展。依托赶黄草、黄栀子等中药材资源,打造一批符合国家GAP标准的中药材种植基地,着力发展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保健饮品等生态产品,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充分发挥泸州白酒和中药材等优势资源,加大酒文化和中医药产业的融合,推动泸州老窖玛卡养生保健酒等系列保健食品研发与生产,把中医药保健服务业列入市级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鼓励企业加强赶黄草等生物食品产业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支持善德轩、百草堂、天植中药、锦云堂、肝苏药业、天寿生物科技等企业申报产品进入国家新资源食品目录,支持相关企业通过保健食品GMP认证。力争到2017年,全市保健产品产业总产值达到12亿元,全市1—2家酒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正式投入生产。(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结构,扩大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规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相关职业院校。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按照《关于加快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政策规定》(泸委发〔2011〕8号)和《关于加快建设川滇黔渝结合部人才高地的意见》(泸组发〔2013〕4号)规定,落实好相关待遇,设立泸州名医人才库,每年确定一定数额进行重点培养,使泸州每年都能新增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积极引导各类优秀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支持和鼓励市级卫生优秀人才到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区县级卫生优秀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从事卫生管理和技术业务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资源的作用。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和人才培训。加大空岗补员力度,缓解基层医疗机构空编率高的问题。力争到2017年,全市卫生人员总量达到3.5万人,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3万人,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1.88人、注册护士1.66人,达到或超过全省二类地区平均水平,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有较大提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中医药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调整等信息。严控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老年病、儿童、护理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对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财政、土地和规划布局保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健康服务机构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加强健康服务业发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衔接,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性质可暂不变更。在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规范布局健康服务业用地,城市新区适当扩大其用地比例。控制性详规中明确不同健康服务业用地的性质、规模、开发强度,具体建设严格按控规指标予以实施。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相关规定布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配套设施。对已规划的健康服务业设施用地予以严格控制和保护,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调整用地性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创新投融资引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健康服务业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培育一批具有直接融资能力的健康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实现直接融资。帮助健康服务业企业和项目搭建多渠道融资平台,鼓励健康服务业企业和项目采取融资租赁、信托、产业基金、保险直投资等方式融资。充分吸收国内外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融资能力和先进管理能力,积极把健康服务产业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风险通过专业化和扩散化的方式获得有效解决。充分发挥政府在健康服务行业的投资力度和功能,强化招商引资功能,以政府投融资平台为基础,整体对接全市健康服务产业的投融资需求,建立健全由政府引导、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建的健康产业投资资金运行模式,促进我市健康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落实税收价格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主营业务为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的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依法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就其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对新建、改建和合并的康复、老年病、儿童、护理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适当提高与特色专科相关的医疗服务价格,促进特色专科医疗机构的发展。放开对非公立(即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模式,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需要求,自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由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对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内,价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完善推进和监管机制。加快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健康服务业监管,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社会监督。建立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健康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或专项行动计划,推动健康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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