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泸市府发[2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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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4号)文件精神,巩固长期以来我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于激励创新、激发创造、净化市场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下,认真开展了一系列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尤其是在保护名优酒知识产权方面,甚至走到了全国的前列,对切实增强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有效地提升现代化泸州“中国酒城”良好形象和影响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市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仍时有发生,在一些领域还相对严重,全市形势依然严峻。为此,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我市知识产权工作迈上良性发展的轨迹。
二、狠抓落实,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紧紧围绕酒类、农资、食品、药品、农资、酒类等重点商品、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力争通过2年努力,实现“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消费者维权积极性有效提高,侵权与假冒伪劣行为明显减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更加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更加规范”的目标。
1.打击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牵头负责制订全市打击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各类印刷复制业的管理,加大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行为查处力度。重点打击复制传播及销售各类盗版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突出互联网领域的各类侵权盗版活动为重点,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使用侵权盗版软件的违法行为。大力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等行为,加强娱乐场所卡拉OK曲库内容和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强化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播放节目的监管,依法打击广播影视和视听新媒体领域中的侵权盗版盗播行为。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管力度。(牵头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
2.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推进行动。由市工商局牵头制订全市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依法查处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傍名牌的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广电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3.保护专利权专项整治推进行动。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订全市保护专利权专项整治深入推进行动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流通领域各类批发、零售企业市场检查,重点查处商品批发、货物进出口、商品零售等环节中的恶意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深入各区县重点生产企业,检查企业生产仓储现场,对企业生产产品是否存在假冒专利、恶意侵犯专利权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泸州市质监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4.商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商务局制订全市深入推进商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强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贯彻落实《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四川省会展管理办法》,在展前加强审查,严禁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报名参展;在展中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责令企业整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建立参展商品知识产权档案及信息库,抓好展会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做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准备工作,主动、及时搞好协调和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泸州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5.打击酒类假冒伪劣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工商局牵头制定打击酒类假冒伪劣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博览会特殊标志专用权的保护。各区、县要针对浓香型白酒、酱香型白酒等地方优势产业,开展泸州酒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严禁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泸州老窖、郎酒、潭酒等驰(著)名商标专用权违法案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泸州市质监局、市广电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6.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
按照四川省打假办《关于转发《全国打假办、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川打假办〔2012〕1号)文件要求,从2012年1月至3月在全市集中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打击农村市场制假售假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取缔无证照印刷复制“黑窝点”;严格包装装潢、商标标识印制企业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重点整治品种标识标签的行为。严格审查重点整治品种生产企业资质,取缔无证生产“黑作坊”;加强重点整治品种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责任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泸州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
(2)加强线索排查,深挖销售假冒伪劣重点整治品种的“黑窝点”;加强重点整治品种的重点市场和销售门店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仿冒重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查处侵犯在农村热销的重点整治商品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加强重点整治商品的商标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加强农村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县及县以下区域的批发、集贸市场、销售门店等农村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商品配送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商品流通网络。(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以专案集群战役等形式集中打击假家电、假食品、假日化用品、假农资犯罪,加大案件线索发掘力度,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依法打击制假售假的作坊、窝点和不法企业,摧毁重点整治品种的产供销产业链;挂牌督办重点案件;对有关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及重点整治品种涉嫌犯罪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积极开展农村地区识假辨假和维权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进展、成效,适时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关注度,调动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密切关注农民诉求,接受举报投诉,针对农村市场商品常见问题,主动发布信息解疑释惑,指导农民安全、科学消费。(责任单位: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根据四川省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办公室、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川打假办〔2012〕1号)文件相关要求,请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做好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活动,并请各区、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3月15日前将整治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公安机关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质监局泸州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市检察院、市法制办作为全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统筹协调工作。市、区、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监察机关配合,密切协同,形成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整体工作体系,提高工作效率。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要及时查清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上线及销售网络;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案后应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纠正和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现象;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强化协调配合。要进一步推进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实现案件信息和执法效能的流程跟踪和动态监控。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本地区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要建立跨区、县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市级部门及各区、县均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要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县跨部门执法协作监管效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建立机制,促进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落实
(一)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每年要集中组织对该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2次督查,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市、区、县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绩效办、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市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督、经济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要继续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和补充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尽快实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要建立完善违规失信惩戒、信用信息披露等制度,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诚信情况与银行授信挂钩。(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级各金融机构)
四、加大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结合每年国家和省、市统一组织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的“四进”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和打击假冒伪劣等方面的培训。(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商务12312、工商12315、质监12365、知识产权12330、版权12390、三农12316等部门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及网络平台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
五、完善措施,确保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1〕10号)中市级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履行领导全市开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和领导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全市各区、县、各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市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区县部门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要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全市形成“各级政府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近、远期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组织机构、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尽快制定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专职联系人;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联系工作的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请各相关单位将工作实施方案和专职联系人员名单,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市运科,联系电话:13568156398,QQ群号:214456835)。同时,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工作深入推进情况、阶段性成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于每月20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部门,做好进展情况汇总,并上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执法工作中查处的群体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侵权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刑事司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专业力量,下移监管重心,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要加大本级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保障,进一步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切实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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