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泸市府办发〔2010〕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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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夯实水利管理基础,摸清水利发展状况,谋划水利长远发展,增强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已全面启动,普查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普查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尽快完善和充实水利普查组织机构。我市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已全部成立,要根据工作变化,及时调整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抓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建和完善工作,抽调专门人员充实并负责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三、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各区县开展普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依据国家普查总体方案,我市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已经编制完成(见附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具体实际,协同相关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落实普查责任,做好普查工作和进度安排。
四、科学测算,确保普查经费落实和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7号)文件要求,按照“分级负担、分级测算;全面完整、足额核算;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测算本专项所需经费。本次水利普查经费,各区县政府必须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分年度给予安排解决。经费预算主要包括水利普查前期调研、普查技术准备、前期基础资料收集与处理等前期准备工作经费;购置本部门普查所需通用设备和数据传输、处理设备等所需经费;收集相关资料,制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方案等所需的人员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购置费;普查成果的资料整编、分报告编写、专项验收会等费用。
五、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普查工作。全国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及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统一的普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其中统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提供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第二次农业普查、第二次经济普查中与国民经济社会用水及水利行业能力等水利普查相关资料;气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水土保持所需气象基础资料;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提供污水排放相关资料;国土部门主要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地下水资料;规划建设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城市用水的相关资料;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提供与农业灌溉有关的相关成果;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提供水土保持相关的资料,共同完成普查任务。
六、积极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全力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家喻户晓,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附件:泸州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泸州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
为更好的开展全市水利普查,根据国家普查办下发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现制定泸州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普查目标、主要任务
(一)普查目标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基础水信息的基准性调查。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是为了全面查清我市江河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我市江河开发治理保护状况,摸清经济社会用水状况,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科学制定水利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泸州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主要包括七项任务:
一是全面查清我市江河的基本情况。通过对我市江河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江河的数量及其分布,查清我市江河的水文特征状况。二是全面查清我市水利工程基本情况。通过对我市水利工程的普查,查清我市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与分布、规模与能力及效益等基本情况。三是查清我市经济社会用水状况。通过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建筑业用水、第三产业用水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调查,全面查清我市经济社会用水状况。四是全面查清我市河流开发治理保护情况。通过对我市江河取水口、水源地、入河排污口治理情况等的普查,查清我市江河开发治理保护的基本情况。五是查清我市水土保持情况。通过对全市水土流失情况、侵蚀沟道、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的调查,掌握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查清我市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通过对各类水利单位和机构的调查,全面查清水利单位的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规模及运营状况等。七是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通过水利普查,进一步完善基础水信息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基础水信息登记和台帐管理系统,建立基础水信息数据库(包括普查综合成果空间数据库及属性库,主题空间数据库及属性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机制,形成规范、统一、权威的基础水信息平台。
二、普查原则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原则是:全面系统、规范统一、真实可靠、突出重点、内外业相结合。
三、普查时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凡是2011年年末资料,如“2011年年末单位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如“2011年供水量”等数据,均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四、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与范围
泸州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范围为:我市境内所有江河、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经济社会用水户等调查对象。具体普查对象如下:
江河:流域面积50km2以上的河流。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引调水、堤防、农村供水、塘坝、窖(池)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等十一类工程。
经济社会取用水户:城乡居民生活、工业及第三产业等用水单位,灌区及公共供水企业等取用水户。
江河开发治理保护:包括江河各类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有防洪任务的河段。
水土保持:包括水蚀、风蚀、冻融侵蚀区域,侵蚀沟道,於地坝等主要水土保持措施。
水利机构:包括水利行政机关、事业、企业、社团、乡镇水利站等五类机构。
(二)主要普查内容
泸州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包括江河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江河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各项普查内容如下:
1.江河基本情况普查
查清我市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长度面积等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重点查清流域面积100km2以上河流的河源河口位置、河流比降、多年平均年降雨量和年径流量等水文特征;对于具有水文站(或水位站)的河流,查清水文站(或水位站)的名称位置、观测项目、设施状况等;对于具有实测和历史洪水调查资料的河流,利用已有资料填报最大洪水的发生情况。同时对重要区间流域(河段)进行普查。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以独立发挥作用的各类水利工程为普查对象,查清我市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规模等基础信息,重点查清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特征、作用与效益及管理情况等,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主要查清其数量及规模情况。
(1)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为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归为塘坝工程调查。
(2)水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容量500kW及以上的水电站,500kW以下的水电站主要查清数量及装机容量。
(3)水闸工程:重点调查过闸流量5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m3/s至5m3/s的水闸主要查清数量及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调查。
(4)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流量1m3/s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的泵站工程,装机流量1m3/s或装机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主要查清数量及装机规模。
(5)引调水工程:重点调查跨独立水系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6)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级以下堤防工程主要查清其数量及长度。
(7)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规模。
(8)塘坝工程:调查容积500m3及以上、10万m3以下的塘坝,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
(9)窖(池)工程:调查容积10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在摸清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数量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采取规模以上用水户逐个调查与规模以下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调查,查清城乡生活,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情况,以及生态环境用水状况。
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户:以县为单元,分别选择50个城镇和农村家庭进行典型调查,主要调查用水人数、用水来源及用水量等。
农业用水户:重点调查万亩以上的灌区,万亩以下的灌区,以县为单元,按灌区类型分类,各选择3个以上灌区进行典型调查,主要调查灌溉面积、取水量及用水量等。
公共供水企业:对所有城镇供水企业和日供水量超过1000吨(或用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农村供水企业进行调查,主要调查供水企业的水源类型、用水人口、取水量、供水量等。
工业用水户:对年取用水量超过15万吨的用水单位逐个进行调查;15万吨以下的用水单位,以县为单元,按37个工业行业大类分别选择3个以上单位进行典型调查,主要调查企业总产值、取水类型、用水量、排水量等。
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户:对年取用水量超过15万吨的用水单位逐个进行调查;15万吨以下的用水单位,以县为单元,按16个行业门类分别选择3~5个以上单位进行典型调查,主要调查服务领域、取水类型、用水量、排水量等。
4.江河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查清我市江河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体情况。重点调查江河水系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情况、江河治理与防护情况、入河排污口情况及入河废污水排放量等。
(1)江河取水口:普查范围为江河(水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调查取水流量0.05m3/s或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取水口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及取水量、取水许可及管理等情况;取水流量0.05m3/s或年取水量15万m3以下的取水口主要查清数量及取水量。
(2)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围为向城镇集中供水的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m3及以上的水源地。主要调查水源地的水源类型、水质情况、水源保护区范围、供水用途、供水人口、供水量及管理单位等情况。
(3)江河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江河(河段),重点调查具有防洪任务的河段。河流治理保护情况主要包括江河存在的防洪问题、防洪标准、已治理长度及达标长度、水功能区划等情况。
(4)入河排污口:普查范围为江河(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排污口,重点调查入河废污水排放量300m3/日或10万m3/年及以上排污口基本情况、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污水类型及入河废污水量等情况,入河废污水排放量300m3/日或10万m3/年以下的排污口仅查清数量及废污水排放量。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查清我市水土流失区域的分布、面积和强度,侵蚀沟道的数量、分布与基本特征,主要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的数量、分布及治理等情况。
(1)水土流失普查:包括水蚀、风蚀及冻融侵蚀三种类型,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包括降水、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等)的基本状况,评价水土流失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分析水土流失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2)侵蚀沟道普查:主要调查侵蚀沟道的位置,面积、长度、沟道纵比等几何特征,活动状态以及危害等。
(3)水土保持治理措施普查: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各类治理措施面积以及淤地坝、坡面水系、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的现状,汇总分析各种治理措施的分布、数量。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查清我市境内从事水利活动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法人单位和乡镇水利站的名称、单位类型等基本情况,机构人员情况,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等。
7.灌区专项普查
全面查清我市灌溉面积及其分布,灌区的数量、分布、灌溉面积、灌排工程等情况。
以行政村为单元,查清我市总灌溉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等情况。
以有效灌溉面积为标准,将灌区分为2000亩及以上灌区和2000亩以下灌区。重点调查2000亩及以上灌区,主要调查灌区整体情况,包括灌区概况、灌溉面积、管理情况等;调查灌排渠系状况,流量在1m3/s及以上的灌溉渠道、流量在3m3/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进行逐条调查;流量在0.21m3/s之间的渠道、流量在0.63m3/s之间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按照流量分级填报其数量、长度等。2000亩及以下灌区,主要查清其数量、灌溉水源类型及灌溉面积等情况。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全面查清我市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等情况,查清地下水水源地情况。
(1)重点调查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和地热水井,查清水井位置、埋深、水泵型号、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民用井以村为单元调查,主要查清民用井的数量及取水情况。
(2)调查日取水能力在1万m3及以上的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查清其位置、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
五、普查的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总体技术路线
根据普查总体目标要求,按“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普查数据的收集采用清查登记、档案查阅、现场查勘、DEM和DLG数据融合提取技术、遥感分析、估算推算等多种调查技术。整个普查遵循内外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二)主要技术方法
1.静态数据采集方式:档案查阅、实地访问、遥感解译、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对象清查、模型技术、现场测量、工作底图提取等。
2.动态数据采集方式:实际计量、建立台账、分析推算等。
六、普查组织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以陈万春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平为副组长,市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政府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组织部署全市水利普查工作,开展普查宣传动员。
(2)组织编制普查工作方案、相关技术规定及规章制度等普查文件。
(3)组织制订数据处理方案。
(4)落实市级承担的普查经费。
(5)组织开展市级培训工作。
(6)负责普查基础资料的收集、处理,基础工作图件的编制、分发。
(7)组织指导区县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市水利普查汇总、协调,检查并验收各区县普查成果。编制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报告,建立全国水利普查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8)向社会发布水利普查成果。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成立相应的区县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其普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本级普查经费。
(2)制定本县普查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3)负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落实普查人员。
(4)开展普查宣传,组织人员参加省、市普查培训,负责基层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各种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6)组织普查对象的清查、登记、复核,明确普查对象填报单位,对于本级不能组织填报的,上报上级普查机构,编制清查名录。
(7)组织建立普查动态指标台账,获取动态指标数据。
(8)通过档案查阅、野外调查、现场查勘等方法收集、复核普查数据,组织填报、审核普查表。
(9)负责基层普查工作的检查、指导,普查数据质量的抽查、验收。
(10)协助省市级普查机构核对区域内河湖名录及其特征指标,复核河湖流域边界等。
(11)组织水土流失野外调查单元的外业调查工作。
(12)负责本辖区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
(13)协助上级普查机构进行检查、抽查、验收。
(14)负责本辖区普查资料的整理、保管及分析工作。
(15)负责普查其它相关工作。
七、普查工作进度计划
泸州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为期3年,从2010年6月~2012年12月。总体上分为前期准备阶段、清查登记阶段、填表上报阶段和成果发布四个阶段。各阶段工作计划如下。
(一)2010年工作计划(前期准备阶段)
时间安排:2010年6月—2010年12月
2010年6月,成立市政府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010年10—11月,参加全国普查培训,编制完成普查工作方案,经费保障方案。召开市政府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启动工作会议,全面启动普查工作。
2010年12月,参加省级普查培训,开展市级普查培训,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确定动态指标清查填报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查宣传。
(二)2011年工作计划(清查登记阶段)
时间安排:2011年1月—2011年12月
2011年1—5月,县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并进行县级审核、抽查。
2011年4—6月,县级普查机构录入、审核清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界定普查对象的调查方式,确定普查表基层填报单位和组织填报机构,进行普查对象编码,形成普查对象清查名录。
2011年6—8月,逐级抽查、验收清查名录。
2011年9—12月,开展普查第二阶段培训;完成清查对象增补工作,编制完善普查对象名录。
2011年上半年完成江河基本情况普查的河流特征、水位站及水文站、最大洪水情况清查以及水土流失和侵蚀沟道的野外调查工作;2011年下半年完成江河普查表填报及汇总、水土流失及侵蚀沟道计算分析汇总等工作,基本完成江河基本情况普查和水土流失普查、侵蚀沟道普查等工作。
市、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建立普查对象动态指标台账;通过档案查阅、内业分析、外业调查等方式获取普查数据;开展普查数据中间抽查工作;完成填表上报前的各项基础数据准备工作。
(三)2012年1—6月工作计划(填表上报阶段)
时间安排:2012年1月—2012年6月
2012年1—3月,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表填报、录入、审核等工作。
2012年4月,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数据汇总、抽查、上报。
2012年5—6月,市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四)2012年7—12月工作计划(成果发布阶段)
时间安排:2012年7—2012年12月
2012年6—10月,完成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进行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
2012年11—12月,建立全市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完成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等;发布水利普查公报;召开各级、各专业总结会;召开全市总结表彰大会等。
八、普查的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的通知(川水函〔2010〕491号)要求,按照“分级负担、分级测算;全面完整、足额核算;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测算本专项所需经费,报市政府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分年度给予安排。经费预算主要包括水利普查前期调研、普查技术准备、前期基础资料收集与处理等前期准备工作经费;购置本部门普查所需通用设备和数据传输、处理设备等所需经费;收集相关资料,制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方案等所需的人员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购置费;普查成果的资料整编、分报告编写、专项验收会等费用。
各区县水利普查经费由各区县地方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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