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根据《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水资源管理权限划分调整如下:
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
《办法》第八条规定开展的各类规划水资源论证。城市总体规划报送规委会前,其他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规划在报批前,由规划审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水资源论证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二、取水许可管理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市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以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管理,其余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市政府或者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水电、火电装机5000千瓦以上(含5000千瓦)的项目;
(四)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1000立方米以上(含1000立方米)的项目。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同意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权限,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工作,市管范围内入河排污设置审查,以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二)排污口设置涉及行洪论证的,行洪论证报告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排污口设置涉及取水许可的,取水许可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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