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眉府办函〔2011〕69号
颁布日期:2011-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眉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2011年眉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2011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特制订我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加大重金属行业督查督办力度。各区县要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化工等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2.重点整治铅蓄电池行业。各区县要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企业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监管,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区县要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各区县要在2011年6月2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各区县环保部门不得越权审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3.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各区县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各区县要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管执法等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2.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各区县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查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加大对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循环经济规划,推进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力度,将涉重金属企业作为今年落后产能淘汰的重点,引导先进产能置换落后产能;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区县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水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准入秩序;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和洗选厂,并加大闭库治理;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加强脱硫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落实小火电关停计划。

(二)加强督查督办,加大惩治力度。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查。各区县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区县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级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当地政府和下级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各区县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工作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区县要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附领导小组名单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8114196,传真:38114196)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区县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媒体上公布辖区内铅蓄电池企业信息的证明材料。

(三)督查阶段(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眉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

动领导小组名单

2.眉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附件1

眉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冉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劲松市政府副秘书长

江昌淆市环保局局长

黄海波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赖崇华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宋章华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李智勇市环保局副局长

叶忠文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新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胡庆市水务局副局长

陈仲池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陈一江市安监局副局长

杨国芳市工商局副局长

苗峰眉山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李智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眉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赵友中市环保局电话:18608228266

周宋军市发展改革委电话:13438608157

黄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电话:13778885346

张健市监察局电话:13518409555

宁体成市司法局电话:13890337800

王安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电话:13990328085

马永红市水务局电话:13909030661

程峰市城管执法局电话:13688240258

王中市安监局电话:13350701938

邵奇林市工商局电话:37798987

邹汝妍眉山电力公司电话:1389032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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