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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兰小华等3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兰小华等3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兰小华等3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177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兰小华等3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兰小华位于经开区松垭镇皂角树街96.60平方米、夏军位于涪城区吴家镇南街32.87平方米划拨土地转出让手续,土地用途均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居住70年、商业40年(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计);补办顾春位于游仙区魏城镇魏柏街45.29平方米划拨土地转出让手续,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2025年10月19日止。
二、兰小华应补缴土地出让金2.1003万元,夏军应补缴土地出让金0.7695万元,顾春应补缴土地出让金0.5623万元。
三、兰小华等3人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附件:兰小华等3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明细表
http://zfb.my.gov.cn/image20090724/628247.xls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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