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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张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张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张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4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张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张伟位于游仙区新桥镇东街37.24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居住70年、商业40年(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计)。
二、张伟应补交土地出让金0.5148万元。
三、张伟足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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