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张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张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4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张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张伟位于游仙区新桥镇东街37.24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居住70年、商业40年(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计)。

二、张伟应补交土地出让金0.5148万元。

三、张伟足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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