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1〕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绵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切实加强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促进工业投资和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绵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从2011年开始,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以后每年根据财力增长情况按一定比例增长。各县市区、园区应设立本级财政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工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四部分构成,分别按照40%、25%、15%、20%的比例安排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配合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验收。市经信委牵头负责拟定年度资金使用总体方案以及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定,配合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和开展绩效评价。市监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正常有序、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及依法设立和备案两年以上、以我市工业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各类专业担保机构。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绵阳市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优先用于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广、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明显、示范作用突出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和其他重点项目。拟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其中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已开工建设或申报年度内计划开工建设。
(一)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除外)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及生物制药、冶金机械、材料、化工等“2+4”优势产业发展方向,项目申报企业前一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税收增长20%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设备投入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70%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在3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70%)。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项目申报企业前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税收增长25%以上的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产品规模化项目、新产品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等。
(三)工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为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重点的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项目申报单位前一年担保贷款总额应在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代偿损失率低于3%、为本市中小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6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50%以上的各类担保机构。
(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申报企业前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4亿元之间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或税收增长20%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设备投入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70%的中小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等项目。
第三章使用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分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其中,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资金来源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相对较少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助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第九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具体项目,其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标准和具体额度依据专家评审意见、项目投资总额和项目预期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项目申报实行定期申报制。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分两次组织专家拟定并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以及国家、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和财政部门提交《绵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经审核、评估、择优、汇总后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属企业和担保机构相关申报资料直接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市经信委根据各地项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评审,拟定和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计划。列入专项资金评审计划的项目承担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准备项目资金评审资料和相关附件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复核。列入专项资金评审计划的市属企业和担保机构的评审资料及相关附件材料直接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共同拟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市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如期推进项目实施,如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应按原申报程序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市、县两级工业、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纠正整改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县两级工业、财政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享受工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于年底前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定期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申报内容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是否规范,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大的重点项目,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跟踪审计。资金使用效益差的项目承担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工业、财政部门及各享受专项资金支持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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