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推进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文号:攀府发[2013]18号
颁布日期:2013-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2013年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推进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第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稳中快进、提质增效、争先进位、跨越提升”工作基调,突出产业支撑、投资拉动,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促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互动,坚定不移推进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将“兰尖铁矿尖山采场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等51个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在2013年予以重点推进。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发展目标,落实机制,强化职责,增添措施,有效地推进项目建设。

一、推进机制

(一)督办会机制

项目推进中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政策性较强的问题,由市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进行梳理上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督办会议予以重点督办推进。

(二)联席会议机制

市经信委(市推进办)每月召开一次由相关责任单位、协调部门及有关项目业主参加的项目推进联席会议,了解项目推进情况、协调项目推进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信息报送机制

各县(区)、钒钛产业园区、攀钢、攀煤、钢城集团每月5日前向市经信委(市推进办)和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书面报送《攀枝花市2013年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进度表》及项目推进情况。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形象进度、督办会议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需督办会议协调解决事项及建议等,对于已开工项目,一并报送项目现场施工图像资料。市经信委(市推进办)通过“攀枝花市工业(中小企业)信息化系统”及时发布项目进展情况。

市级牵头协调责任部门每月5日前向市经信委(市推进办)和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书面报送所牵头协调的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内容包括:市领导联系项目的推进、协调情况,督办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四)定期督查机制

市经信委(市推进办)会同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定期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五)考核

将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推进工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市级协调责任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年度结束后,市推进办、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负责对责任单位、协调责任部门履责情况、重大项目完成进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得分计入各县(区)、相关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总分,按市委、市政府当年明确的进行计算。

将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实施成效纳入对攀钢、攀煤、钢城集团等大企业的年度工业目标考核。

二、工作职责

(一)市级协调责任部门工作职责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科知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市级有关部门是项目协调责任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需要市级协调解决的事宜,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市级牵头协调责任部门。市级牵头协调责任部门要负责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项目单位提出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将项目推进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书面报送市领导、市经信委(市推进办);负责市级联系领导项目协调衔接事宜,并及时将现场协调情况书面报送市经信委(市推进办)。其他市级协调责任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办理重大项目相关事宜。

(二)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各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是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域内所属项目的推进工作、与市领导的衔接和本区域内所属项目的信息报送。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办理该项工作。

(三)项目业主职责

攀钢、攀煤、钢城集团和其他企业是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的主体,要严格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履行投资、建设进度承诺,要积极、主动、及时按要求向联系项目的市领导、项目协调责任部门、项目推进责任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需要协调的问题。

(四)市推进办工作职责

市推进办负责项目推进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项目信息,定期编印《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推进动态》;负责筹备重大项目推进督办会议;每月到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施工现场了解项目推进情况,收集、整理制约项目推进的重大问题,召集相关单位研究,提出建议,报市领导协调;研究制定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和协调责任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考核。

各县(区)、钒钛产业园区、市级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全力以赴,认真落实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推进责任制,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推进职责,按程序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顺利推进。

附件:攀枝花市2013年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进度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1日

附件20130708154650-724923.doc



http://www.panzhihua.gov.cn/Articles/60179240/2013/07/08/20130708154650-7249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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