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通知》(川办函〔2012〕24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力度,做好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有效遏制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行为、解决在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事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事关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意见》要求,结合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8月20日印发的《关于转发市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委办〔2012〕31号)精神,切实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对接,有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二、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所涉及的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要严格按《意见》中明确的各自职责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把违法案件的各项环节做深、做细、做扎实,确保公正执法和有效执法;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做到该移送的要移送,该受理的要受理,该立案的要立案,确保对违法案件的全面、准确、依法查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把有关规定和要求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

三、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衔接工作实效

做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强化整体协调意识。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按照攀委办〔2012〕31号要求,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案件移送、走访检查、统计通报、定期培训等制度,推动衔接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快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相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监督机制,提高衔接工作效率,确保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促指导,有效推动衔接工作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市、县(区)人们检察院要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和专项检查,通过执法监督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和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移送、受理、办理相关案件。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按受社会监督。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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