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釜溪河流域(自贡)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自府办函〔2012〕17号
颁布日期:2012-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釜溪河流域(自贡)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自府办函〔201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釜溪河流域(自贡)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力争实现“3年基本消除劣Ⅴ类,5年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岷江沱江流域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川办函〔2011〕2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我市釜溪河流域(自贡)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考核内容

对釜溪河流域(自贡)各区县跨界断面水质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考核指标可根据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考核断面名称考核河段水质考核目标考核区县

叶家滩旭水河叶家滩以上河段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荣县

旭水河双河口旭水河叶家滩至双河口段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贡井区

威远河双河口威远河廖家堰至双河口段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大安区

中橡炭研院釜溪河双河口至中橡炭研院段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自流井区

宋渡大桥釜溪河中橡炭研院至宋渡大桥段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沿滩区

怀德渡口釜溪河富顺段、沱江河富顺段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富顺县

二、扣缴标准

根据河流流量、水环境敏感程度和水质管理目标,对釜溪河流域(自贡)跨界断面水质实行水环境质量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超标区县政府进行相应资金扣缴,扣缴基数为30万元。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每月对断面水质实行单因子评价,扣缴金额按超标倍数计算。对入境断面水质达标、所考核的出境断面水质超标的,按断面水质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进行扣缴;对入、出境断面水质均超标的,按出境断面浓度值减去入境断面浓度值后的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进行扣缴;对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所考核的出境断面水质超标程度与入境断面水质一致或好于入境断面水质的,不予扣缴。

因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阶段性水质超标,不执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免于扣缴期限由市环保局确定。

三、扣缴办法及扣缴资金用途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市环境监测站每月不定期对釜溪河流域的区县跨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对超标断面计算出需扣缴的资金额度,每月通报相关区县政府,抄送市财政局,年终由市环保局汇总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方式分别对相关区县政府进行资金扣缴。其中,对已列入省考核试行范围的,资金不重复扣缴。

扣缴资金专项用于上缴省级扣缴我市超标资金,对本地区污染治理,水环境质量优于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地区的工作奖励,考核断面水质监测补助、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行补助等。具体资金扣缴方式及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另行制定,报釜溪河流域(自贡)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联席会议审定。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自贡市釜溪河流域(自贡)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及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和第二召集人,各区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对考核内容和资金扣缴、使用、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釜溪河流域(自贡)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指导、协调、督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行,促进釜溪河流域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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