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藏政办发〔2008〕160号
颁布日期:2009-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16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西藏自治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是继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又一重大政策。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后,将全区义务教育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费义务教育,是各级党委、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体现,对我区义务教育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将城市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切实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公平、均衡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免除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及定量作业本。为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我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免除我区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学生学杂费的通知》(藏教厅〔2007〕58号),决定从2007年秋季开始对我区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定量作业本。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区继续按照藏教厅〔2007〕58号等要求,对全区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定量作业本,按照我区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学生公用经费外,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杂费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期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15元享受补助。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生活补助及免费提供教科书、定量作业本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定量作业本后,公办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民办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政府已补助部分的资金。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为推动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好我区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和进藏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8月16日,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我区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和进藏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藏教厅〔2004〕85号),提出了若干意见。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继续按照藏教厅〔2004〕85号要求做好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重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难等问题。

(三)强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地政府责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由流入地政府负责,接收学校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尊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选择权,鼓励到民办中小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同时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和社区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数量,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执行情况。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人员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四)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平权利。对符合当地政府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定量作业本,按照我区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学生公用经费;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按公办学校免除杂费标准予以补助并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该补助资金。学校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补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教育、财政部门要筹措资金,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五)改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环境,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公平、均衡发展。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中小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在师资培训和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市),自治区、各地(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期间,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户籍不在藏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按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学籍。在我区完成义务教育相应学段学业的,应依法发给其相应学段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对中途要求转学的,要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保障措施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是我区一项重要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各司其责,确保我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预算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二)进一步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各相关学校除按有关部门审批代收校服费以外,不准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含各种借读费、特长班费等)。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地(市)以上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并公示。

(三)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继续加大对农牧区义务教育资金投入力度。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农牧区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要继续向农牧区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逐步提高“三包”经费标准,制定并不断提高我区义务教育阶段预算内教师、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增强学校运转能力。逐步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五)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依法提高教师待遇。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激发教师教学积极性,增强教师教学改革、科研能力,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教师收入水平,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六)做好规划工作,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切实解决好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七)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家喻户晓。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传播手段,同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制订宣传方案,把党和政府的政策传达给每一位学生及家长。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制订详细可行的方案,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将我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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