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公文作为党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办理具体事务的重要工具,具有政策性、严肃性和规范性。为规范公文报送,提高效率,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公文处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严格规范。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市各部门在公文处理特别是公文报送环节中仍存在很多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市公文处理的整体水平,为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藏党办发〔2012〕5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厅文电室(机要室)专人签收、登记,按程序办理。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主送机关均应写市人民政府,不得写市人民政府并某某同志。不得将来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其他业务科室和领导联络员。

二、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批复时,使用“请示”;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市人民政府的询问时,使用“报告”。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要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一文多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律退来文单位重新上报。请示、报告等上行文标注的签发人必须是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示性公文必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不得同时主送市委和市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需市委知晓的,主送单位应写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委;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且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报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一律不受理对于违反报送程序、越级上报的公文。

三、属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行文;可以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解决的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该向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文,不再向市人民政府行文,如经与职能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市人民政府出面协调或裁决的,应在请示中如实写明各方所持的理由及其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可以通过本县(区)政府职能部门向市政府职能部门行文解决的,不得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再向市人民政府行文。不得以县(区)党委或部门党委(党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转报自治区和自治区各部门的公文,必须写明所要转报的有关事项,明确提出所转报的部门。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针对公文内容,合理确定公文密级和轻重缓急程度,不要随意标注公文密级和“特急”“加急”等。凡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应当抓紧时间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为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留出时间。公文的落款日期须为报送当天的日期。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文件要按规定版式印刷,做到文字清楚、装订整齐。请示件、报告件各一式3份。请示、报告应准备好相关请示、报告事项的背景材料,作为附件与主件份数相同并尽可能装订在一起报送。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公文办理要坚持一个“出口”,统一由办公室或专门科室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范等进行审核把关。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相关规定的,报送的公文文种混用、叙事不清、文理不通、存在错别字等问题的,一律退来文单位重新上报。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代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拟制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情况等有关说明材料连同电子版一同报送。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别要求外,各部门不得将代拟公文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代拟的公文,凡属语句不通、层次不清、结构混乱的,所提措施缺乏政策依据或违背有关政策、可操作性不强的,应该会签而没有同有关部门会签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代拟文稿主送和抄送范围必须明确。凡拟主送或抄送给有关县(区)和单位的,要附有这些单位的名单。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代拟的文稿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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