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明确文化市场执法车为非一般公务用车而属执法用车的答复

颁布单位:浙江省文化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要求明确文化市场执法车为非一般公务用车而属执法用车的答复

浙文法〔2014〕10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文化市场执法车为非一般公务用车而属执法用车的报告》(莲文广新〔2014〕14号)已收悉。莲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属于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着文化市场监管和处罚的执法职责,执法用车是其开展执法值勤工作的必要保障。《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我厅认为,文化市场执法用车应属于执法值勤用车,而非一般公务用车。

此复。

浙江省文化厅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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