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杭政办发电〔200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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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电〔2009〕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全市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八日
全市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加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批示精神,着力消除市场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遏制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工作目标,结合全市市场建设五年规划实施、专业市场改造提升等工作,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推进”的原则,加大对市场违章建筑物的拆除以及对无证市场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
二、组织机构
成立杭州市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贸易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市公安局、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治理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目标
(一)治理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二)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重点整治对象为24家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重点市场。
(三)整治内容:市场违章搭建和无证经营行为、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以及商户非法经营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问题。重点包括:
1.违章搭建中将几个独立市场建筑连在一起;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违反规定在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等问题;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等问题。
(四)整治目标:通过开展集中行动,拆除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督促市场经营者及时停止违法违章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打击无证经营的市场和商户,规范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群众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等措施,全面提升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环境,消除24家重点市场的消防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对存在火灾隐患又拒不整改,或在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查处;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做好执法保障工作。
市贸易局:参与制订市场消防安全治理方案;配合市工商局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对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市场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管,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场依法责令停业处罚;负责对市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研究;负责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等消防设施的推广和相关政策的制订实施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规范各类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在接到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后,对不具备营业条件的市场依法不予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延期手续,停办场内经营户一切证照。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各类市场进行巡查,对本市(除萧山区、余杭区、建德市、淳安县、桐庐县外)国有土地上及撤村建居区域内的市场存在违法建筑、违章搭建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05〕176号)规定的强制拆违程序,移交各区拆违办实施强制拆除,并做好强拆的配合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核对专项治理涉及的相关市场建筑物的规划审批情况;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对专项治理涉及的相关市场用地情况;做好集体土地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和移交,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做好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对市场或商户无证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行为实施打击。
市电力局:负责对市场的电器线路安装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电气线路整改,消除电气火灾隐患;协助开展联合执法。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市场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牵头协调辖区内市场违章搭建物的拆除和无证经营的打击工作,组织实施强拆工作、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以及对市场或商户非法经营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打击工作,加强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全面部署阶段(2009年4月)。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立即行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对24家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重点市场,各地应逐家制订整改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和24家重点市场整治方案于5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09年5-8月)。
各地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市场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和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全面梳理本地区市场情况,并登记造册建档。要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项进行排查,并于6月2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要严格落实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个市场均要认真填写《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基本情况登记表》,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对存在无证经营的市场,立即责令其停业。
整治期间,对各类拒不整改的违法违章行为要加大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开展集中治理专项活动,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牵头,公安、消防、安监、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实施强拆。
(三)总结阶段(2009年9月)。
市政府对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导,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措施,对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明显、措施有力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力、作风拖沓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靠前指挥,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圆满完成。
(二)落实责任。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共同抓好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以公安、贸易、消防、规划、工商、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城管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职能处室和工作责任人,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对于24家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重点市场,各地要落实重点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拆除违章搭建,并确保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整治。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上级部门督查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未落实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对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实行停职检查;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市场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问责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从严整治。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协调力度,整合辖区内各部门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隐患治理工作。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开展执法,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程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信息反馈。整治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落实信息联络员,每月底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和典型执法案例。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各地市场整治工作机构要在6月底前将集中排查阶段的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和花名册,9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和书面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杭州市各区、县(市)市场数据汇总表
2.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重点市场一览表
3.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基本情况登记表
4.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附件.doc
http://www.hangzhou.gov.cn/upload/20090512/2009512_12420890573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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