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中法〔2013〕97号

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的设立是畅通诉讼渠道、落实为民措施的重要举措,是立足现有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提高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重点区域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的功能,提高巡回审判工作质效,及时化解纠纷矛盾,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巡回审判的案件范围: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案件审理,以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可以着重开展巡回审判:

(一)涉及一方当事人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等,参加诉讼活动存在不便的案件;

(二)当事人生活、工作居住在偏远的地区,来本院参加诉讼特别不便的案件;

(三)涉案当事人均在同一工业园区、同一乡镇、同一企业的案件;

(四)被诉侵权产品等证据保全在当地,且不便移动、移动后明显损害一方利益或在当地更利于查明事实的案件;

(五)在当地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法制宣传教育意义、有利于扩大办案社会效果的案件;

(六)当事人长期上访缠诉的案件。

但以下案件不适用巡回审判:

(一)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在巡回审判点审理的;

(二)其他不宜在巡回审判点审理的案件。

二、推进巡回审判点的收案工作

为畅通诉讼渠道,提供高效快捷的便民利民诉讼服务,当事人可通过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提交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起诉材料。

本院指派专人负责巡回审判点的收案工作,于固定时间到该巡回审判点办公,进行诉前指导,收取、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并及时移交本院立案庭立案受理。当事人也可通过预约,择期至巡回审判点提交起诉材料。

本院在设立巡回审判点的基层法院指定联系人,当事人在其他时间要求立案的,联系人代为接收起诉材料,及时移交本院立案庭审查并立案受理。

三、开展巡回审判的司法宣传工作

以知识产权审判点为依托,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审判宣传工作,通过公共开放日活动、裁判文书上网、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培育和指导调解组织等措施,扩大知识产权司法宣传的影响范围,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重点选择典型案件组织庭审观摩活动,适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告巡回办案的时间、地点、案件名称等信息,邀请有关媒体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注重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落实巡回审判的保障工作

建立巡回审判联系人制度。商同设立巡回审判点的基层法院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审判资质的审判人员担任联系人,负责巡回审判的日常工作,联系、沟通巡回审判点运行中的具体事项。

完善巡回审判的硬件保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置巡回审判日常办公场所,配置联系电话、诉讼指南材料等便民设施,确定相对固定的审判场所。落实非审判区域庭审所需的必要配置,如国徽、桌牌等,并建立台帐资料,专人管理。

加强巡回审判的安保工作。提高安全意识,针对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区域进行庭审和在基层法院辖区的非审判区域进行庭审的不同情形,做好安保工作预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形成沟通汇报机制。对巡回审判中遇到的重大、敏感、新类型、群体性以及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汇报机制,及时反馈审判信息,争取支持合力化解纠纷矛盾。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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